法規名稱:
船舶清艙解體職業安全規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10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79 年 02 月 07 日
  第 三 章 安全作業
   第 一 節 油輪清艙作業
<pre>雇主對清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訂定操作程序、清艙作業流程圖及應注意事項,並告知勞工。 二、應於岸上及船上工作場所分置急救人員。</pre>
<pre>雇主對清艙作業之準備,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繫船應使用合於安全標準之繫泊纜索,並應適當收緊。 二、安置上、下船設備。 三、拆除甲板上連接輕便電力裝備之電線與電源。 四、關閉甲板上有吸入油氣之虞之空調系統進氣口。 五、建立船與岸間通訊系統。 六、關閉通往甲板之通道及門窗。 七、除去甲板上裸露之燈火及電具。 八、艙內如有積水或殘油時,應先行抽送至污油艙,並注入惰性氣體。 九、清艙前應確認洗艙機橡皮管、電氣導電部分均己接妥,並使其電阻低 於每公尺十五歐姆。</pre>
<pre>雇主對洗艙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洗艙中應防止油氣進入艙內。 二、油輪之輕排水在三萬五千公噸以上者,應避免使用高壓洗艙機、化學 除油劑、循環沖洗水及加熱沖洗水;使用未加熱之清潔海水洗艙時, 於同一艙內不得同時使用三具以上之洗艙機。但艙內注有惰性氣體, 而氧氣含量低於百分之八者,不在此限。 三、艙內未注有前款惰性氣體者,洗艙機之海水流量每小時不得超過三十 五公噸,溫度不得超過攝氏六十度。 四、洗艙水應隨時排乾。 五、作業前必須沖洗所有清艙船舶各艙之艙壁、管路、各支管內部、船梯 及其他有積存油泥之處所等。 六、各艙清洗所得之污油水應以收艙泵抽至污油艙;於使用鼓風機通風前 ,應確認艙內及各管路均己清洗淨盡。</pre>
<pre>雇主對洗艙機作業之勞工應告知左列事項: 一、洗艙機之正確使用方法。 二、洗艙機放入艙內時,應使用專用索。 三、洗艙機之上油、保養方法。 四、艙內油氣未完全排除前,不得將洗艙機放入艙內。</pre>
<pre>雇主使勞工進入艙內作業時,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確認艙內可燃性氣體濃度未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四、含氧量在百分 之十八以上及其他毒性氣體均在容許濃度以下。 二、設置適當照明。 三、檢點踏梯及扶手。 四、作業勞工應予適當編班,並告知工作任務及連絡有關事項。 五、檢查穿著不浸透性工作服、工具、安全帽、安全鞋及其他個人防護具 。 六、禁止穿著或攜帶易產生靜電之衣服、履物或其他工具、器具。 七、禁止穿著或攜帶有產生火花之虞之釘鞋、電具或工具等。 八、使勞工在艙內工作時,應維持適當通風運轉;如遇停止通風時,應即 將勞工撤出,非俟恢復通風達到第一款規定前,不得再度使勞工進入 艙內工作。 九、使勞工於艙內工作時,應置安全監視人員,並在甲板上備置安全索及 緊急援救用之呼吸器。</pre>
<pre>雇主對仍有動力之油輪,洗艙後污油水之處理,應依左列規定: 一、各艙抽出之污油水輸入污油艙時,其出水口應低於各艙之污油水液面 。 二、污油艙污油水之排放應待全部之各艙管路及泵間污油水輸送淨盡,俟 污油艙之油與水確已分離後,其底層待排放之放流水合於環境保護法 令規定時,始得排放。但以管路等輸送至岸上之接收槽者,不在此限 。 三、排放前款放流水時,應先關閉洗艙泵、收艙泵及其他必要之閥。 四、清艙作業設置之接收槽應靠近下卸污油水之位置。 五、輸送至接收槽內之污油水,應靜置及去乳化處理後,始得將已分離之 水依環境保護法令之規定排放。</pre>
<pre>雇主對油氣清除作業,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輪清洗後,以鼓風機自油艙之一端注入新鮮空氣,由另一端排出。 必要時得在排出端加裝抽氣機排出。 二、油氣清除後,應檢查艙內氧氣及可燃性氣體,保持含氧量在百分之十 八以上,且可燃性氣體之測試結果,其測定器指針讀數在零之位置而 不移動之程度。 前項第二款之測點應於艙內垂直深度取三點以上,其最低測點應接近於艙 底。</pre>
<pre>雇主對油泥、油渣之清除及下卸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應確實實施通風。 二、人員進艙前,應測定艙內毒性氣體、可燃性氣體及含氧量。工作中及 工作後亦應經常測定,並符合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且保持記錄。 三、應使用安全工具。 四、油泥、油渣及沈積物之清除應由上而下,並將其沈積於艙底後,再以 氣動吊重機吊運並儲存處理。 五、作業時,應防止硫化鐵產生自然發火。 六、使用化學藥品處理油泥、油渣時,不得使其污染環境。 七、人員進艙前應予適當編班,每班以負責清除一艙為限,同一時間以不 超過兩艙為原則。 八、相鄰之兩艙不得同時實施作業。 九、人員進出時應予登記管制。 十、艙內應設置適當之防爆型照明燈具。 十一、對高處作業應依規定繫縛安全帶。 十二、各艙作業時,均應於甲板上設置安全監視人員。 十三、吊桶作業時,不得使勞工在其下方停留或通行。 十四、遇雷電或暴風雨時,應立即停止作業。 十五、甲板上之洗艙機孔應設置黃銅蓋帽。</pre>
   第 二 節 船舶解體作業
<pre>解體船上之危險物及硫磺、穀物等未全部清除與二氧化碳滅火系統裝置未 拆除前,雇主不得派人實施切割。</pre>
<pre>雇主對切割工作應規定由上而下、由外而內,不得上下或內外同時動工; 上層甲板實施切割時,下層甲板禁止人員進入。</pre>
<pre>雇主對切割物應隨時搬離現場,不得阻塞通路,並注意清除切割之尖銳金 屬碎片。在通路附近之切割尖銳物或洞隙,均應有明顯標示或圍柵。</pre>
<pre>雇主使勞工以氧乙炔焰從事切割工作時,其對有關乙炔熔接裝置、氧乙炔 熔接裝置及其他氣體集合熔接裝置作業,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八 章第六節之規定辦理。</pre>
<pre>雇主對氧氣及乙炔鋼瓶之運輸、搬運與儲存,應依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 第四章第三節及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之規定辦理。</pre>
<pre>(刪除)</pre>
<pre>雇主於船舶解體前,除依有關規定迅速處理船上存放之各種油料,並應將 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性物質、石綿等予以清除;如屬油輪應依本 規則有關清艙之規定辦理。</pre>
<pre>雇主對油輸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二、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三、於切割油艙時,應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燃性氣體之 含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施下限之百分之四。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 以便排除艙內可能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pre>
<pre>雇主對裝載硫礦、小麥穀類及其他因化學作用而產生有害人體之物質之船 舶應實施掃艙清艙。</pre>
<pre>雇主對於冷凍船解體,應將冷凍夾層之木板拆除,次拆中層防熱體 (軟木 及玻璃棉、泡棉) ,分區 (段) 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雇主使勞工進入 艙內前,應開啟冷陳艙蓋,並測定艙內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 ,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pre>
<pre>雇主對船舶拆解冷凍設備管路或釋放冷媒時應指派具有實際經驗人員操作 。</pre>
<pre>雇主使勞工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料或 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方式同行;進入前,應測定艙內 有無缺氧、毒性氣體及可燃性氣體,確認安全無虞後,始可進入工作。作 業中,勞工應攜帶氣體自動警報器。</pre>
<pre>雇主遇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時,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 、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