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機械設備器具安全標準 (民國 111 年 05 月 11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81 年 07 月 27 日

  第 二 章 動力衝剪機械

   第 三 節 機構及裝置

衝剪機械具有下列切換開關之一者,在任何切換狀態,均應有符合第四條
所定之安全機能:
一、具有連續行程、一行程、安全一行程或寸動行程等之行程切換開關。
二、雙手操作更換為單手操作,或將雙手操作更換為腳踏式操作之操作切
    換開關。
三、將複數操作台更換為單數操作台之操作台數切換開關。
四、安全裝置之動作置於「開」、「關」用之安全裝置切換開關。
衝壓機械之行程切換開關及操作切換開關,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須以鑰匙進行切換者,鑰匙在任何切換位置均可拔出。但有下列情形
    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衝壓機械在任何切換狀態,具有第六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安全機
      能之一。
(二)切換開關之操作,採密碼設定。
(三)切換開關具有其他同等安全管制之功能。
二、能確實保持在各自切換位置。
三、明顯標示所有行程種類及操作方法。
衝壓機械應具有一行程一停止機構。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伺服系統為滑塊等之減速或停止者,其伺服系統之機能
故障時,應具有可停止滑塊等作動之制動裝置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遇前項之制動發生異常時,滑塊等應停止動作,且具有操控
再起動操作亦無法使滑塊等起動之構造。
伺服衝壓機械使用皮帶或鏈條驅動滑塊等作動者,具有可防止皮帶或鏈條
破損引發危險之構造。
衝壓機械應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確動式離合器。
二、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
三、具有滑塊等在動作中,能使身體之一部不致介入危險界限之虞之構造
    。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快速停止機構作動後,未再起動操作時,無法使滑塊等
動作之構造。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緊急情況發生時,能由人為操作而
使滑塊等立即停止動作之緊急停止裝置。
衝壓機械應具有在緊急停止裝置作動後,未使滑塊等返回最初起動狀態之
位置時,無法使滑塊等動作之構造。
衝壓機械緊急停止裝置之操作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紅色之凸出型按鈕或其他簡易操作、可明顯辨識及迅速有效之人為操
    作裝置。
二、設置於各操作區。
三、有側壁之直壁式衝壓機械及其他類似機型,其台身兩側之最大距離超
    過一千八百毫米者,分別設置於該側壁之正面及背面處。
具有快速停止機構之衝壓機械,應備有寸動機構。
前項寸動機構,應具有下列可限制滑塊動作構造之一:
一、限制滑塊移動速度,在每秒十毫米以下者。
二、限制每段滑塊移動行程,不得超過六毫米,且未離開操作部,無法再
    起動操作者。
第一項之衝壓機械,具有防止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安全裝置者,其寸動機
構不受前項之限制。
衝壓機械,應具有防止滑塊等意外下降之安全擋塊或固定滑塊之裝置,且
備有在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時,滑塊等無法動作之連鎖機構。但下列
衝壓機械使用安全擋塊或固定裝置有因難者,得使用安全插栓、安全鎖或
其他具有同等安全功能之裝置:
一、摺床。
二、摺床以外之機械衝床,其台盤各邊長度未滿一千五百毫米或模高未滿
    七百毫米。
前項但書規定之安全插栓及安全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安全插栓:配置於衝壓機械之每一操作區。
二、安全鎖:具有能遮斷衝壓機械主電動機電源之性能。
第一項安全擋塊或滑塊固定裝置,應具有支持滑塊及上模重量之強度。
衝剪機械之操作部,應具有下列之構造:
一、防止誤觸致滑塊等非預期起動者。
二、未進行操作,無法使滑塊等動作者。
前項衝剪機械具模式切換及連續行程者,應具有防止因模式切換操作錯誤
致滑塊等動作之機制或構造。
衝壓機械之電氣系統,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設置能顯示運轉狀態之指示燈或其他具有同等指示功能之裝置。
二、繼電器、電晶體、電容器、電阻等電氣零件之安裝部分,或控制盤、
    操作盤與衝壓機械本體之安裝部分,具有防振性能。
三、主電動機之驅動用電氣回路,具有停電後恢復供電時,未重新起動操
    作,主電動機無法驅動之回路。但具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
    造者,不在此限。
四、控制用電氣回路及操作用電氣回路,具有繼電器、極限開關等電氣零
    件故障、電壓下降或停電時,不致發生滑塊等意外動作之性能。但具
    有不致使身體介入危險界限之構造者,不在此限。
五、操作用電氣回路之電壓,在一百六十伏特以下。
六、外部電線具有符合國家標準 CNS 6556 之 600V 聚氯乙烯絕緣及被覆
    輕便電纜規定之規格或具有同等以上之絕緣效力、耐油性、強度及耐
    久性。
七、控制用電氣回路及操作用電氣回路之繼電器、極限開關及其他主要電
    氣零件,具有充分之強度及耐久性。
衝壓機械之機械系統使用之彈簧、螺栓、螺帽、襯套及插銷等,應符合下
列規定:
一、彈簧有因破損、脫落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之虞者,採用壓縮型彈簧
    ,並採用桿、管等引導之。
二、螺栓、螺帽、襯套或其他零件有因鬆動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或零件
    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鬆脫之性能。
三、插銷有因脫落而導致滑塊等意外動作或零件脫落之虞者,具有防止脫
    落之性能。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