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符合第十九點之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職務再設計申請書及個案資料表正本。
(二)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
件。
(三)所提申請適用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
主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
件影本。但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事
業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申請者提出計畫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者依前項規定補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三十日內完
成審查。
申請者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
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