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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參、職務再設計補助

十九、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為協助在職勞工減緩工作
      障礙,並提升工作效能,得向在職勞工工作所在之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從事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產業之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
      者或微型企業主,為排除工作障礙,提升工作技能,得向工作所在
      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並應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查核確實從事該產業。
      加強輔導、可能受影響或受影響事業單位僱用同一在職勞工,或無
      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於同一年度已領取政府機關其
      他職務再設計相同性質之補助,不予發給補助;已領取者,應予追
      繳。
二十、職務再設計補助項目,包括下列各款改善項目或方法所需費用:
  (一)改善職場工作環境:為穩定在職勞工就業,所進行與工作場所環
        境有關之改善。
  (二)改善工作設備或機具:為促進在職勞工適性就業、提高生產力,
        進行工作設備或機具之改善。
  (三)提供就業輔具:為增加、維持、改善在職勞工就業能力之輔助器
        具。
  (四)改善工作條件:在職勞工安全衛生、勞動條件之改善。
  (五)調整工作方法及流程:按在職勞工特性,分派適當工作。
二十一、符合第十九點之適用對象(以下簡稱申請者)向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職務再設計申請書及個案資料表正本。
    (二)事業單位、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依法登記或立案之證明文
          件。
    (三)所提申請適用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
          主之勞工保險與就業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證明文件及僱用證明文
          件影本。但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
          已領取勞工保險老年給付,再受僱於勞工保險之投保單位,事
          業單位應檢附職業災害保險之投保證明文件影本。
    (四)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申請者提出計畫申請後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申請者依前項規定補正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於三十日內完
        成審查。
        申請者所提申請書經核定後,發生變更核定內容之情事者,應於
        變更前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重新核定。
二十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受理職務再設計申請,得視個案邀請專家學者
        擔任評審委員,並至現場訪視後,依申請案件之需要性、可行性
        、完整性、預期效益、執行能力及經費需求情形評估,以書面函
        復申請者審查核定結果。
        補助每一名在職勞工、無一定雇主、自營作業者或微型企業主職
        務再設計金額,最高以新臺幣(以下同)十萬元為限。但有特殊
        需求,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專案評估核准者,不在此限。
        申請者執行職務再設計計畫期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派員瞭解
        計畫執行情形,並追蹤勞工就業狀況。
二十三、申請者應於所提補助項目執行完畢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並辦理結報;結報時,所檢附之支
        出憑證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
        總額: 
    (一)核准函影本。 
    (二)領據正本。 
    (三)成果報告正本。 
    (四)會計報告或收支清單正本。 
    (五)原始憑證正本。 
        申請者未檢齊前項規定文件,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通知補正者,
        應於十四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