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因應貿易自由化就業協助措施補助要點 (民國 103 年 04 月 1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6 月 10 日
  拾、職場學習津貼
<pre>五十四、為協助失業勞工適應職場環境,進用單位得擬定職場學習及再適 應計畫,向提供失業勞工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機會所在地之公立就 業服務機構申請提案。其提案經審查通過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 構推介安置之失業勞工,於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期間,得 領取職場學習津貼;進用單位得領取管理訓練津貼。 前項進用單位申請提案時,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其他合法登記、立案之證明文件。 (三)申請日前最近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人數(含加保證明文件, 例加保人員名冊),非強制投保之進用單位需提出足以證明員 工數之文件。 (四)已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足 額進用身心障礙者及原住民或繳納差額補助費、代金之文件。 進用單位應於計畫審查核定後二個月內,洽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完 成人員遴用程序,未於期限內完成之名額,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 予註銷。</pre>
<pre>五十五、職場學習津貼由進用單位按月先行支付失業勞工,於計畫執行完 畢或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終止計畫三十日內,檢附下列文件,向 原核定計畫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職場學習津貼及管理訓練津 貼: (一)計畫核定函影本。 (二)領據。 (三)失業勞工名冊正本。 (四)管理訓練津貼與職場學習津貼之印領清冊。 (五)失業勞工參加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期間之簽到表或其他足以 證明之出勤文件。 (六)請領當月前一個月之勞工保險投保資料(含加保證明文件,例 如加保人員名冊),或其他投保資料(例職業災害保險或意外 險)。 (七)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前,應先經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員評估;並於申請前項津貼時,檢附 前項規定文件及該評估紀錄。</pre>
<pre>五十六、第五十四點第一項規定之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及進用單位管理 訓練津貼,補助期期間最長為三個月;屬重度身心障礙之失業勞 工,得延長至六個月。其補助標準如下: (一)失業勞工職場學習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每人每 月按本部公告之每月基本工資核給。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每人每 小時按本部公告每小時基本工資核給,且每星期不得逾三十 五小時。 (二)進用單位管理訓練津貼: 1.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正常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月 五千元。 2.失業勞工之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時數比照部分工時者,依據所 進用職場學習及再適應人數,補助管理訓練津貼,每人每小 時二十五元,每星期不得逾三十五小時。</pre>
<pre>五十七、失業勞工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之請假事宜,依進用單位之規 定辦理;進用單位未規定者,參照勞動基準法及勞工請假規則辦 理。</pre>
<pre>五十八、失業勞工於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期間,中途離職者,公立就業服務 機構應於其離職當日起一個月內,評估失業勞工意願及實際情形 ,協助其轉換至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其他進用單位,或提供 其他就業服務措施及方案。 進用單位進用重度身心障礙失業勞工後,該勞工離職者,人員之 遞補,僅限於進用相同身分之失業勞工。</pre>
<pre>五十九、進用單位應為從事參與職場學習及再適應計畫之人員,辦理參加 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依法不能參加勞工保險者,應代為投 保其他平安保險或意外險。</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