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00 年 04 月 15 日
  參、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
<pre>三十三、事業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且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或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辦 理訓練計畫: (一)具有效之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 核表為合格。 (二)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三)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 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服務。 (四)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 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得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 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 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 繫協調作業。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 計畫。 已申請本署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 畫訓練費用補助。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pre>
<pre>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令應辦理之職 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 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 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 政策性產業者,得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例,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 分之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pre>
<pre>三十五、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基於營運策略調整或升級轉型發展 之需求,據以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 應至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 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 練課程。</pre>
<pre>三十六、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及人數限制如 下: (一)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 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事業單位之員工,並以事業單位 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單一訓練課程每場 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申請聯合型訓練 計畫者,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 十人以下。 (二)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 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相同訓練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 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 。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 部訓練課程。</pre>
<pre>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依本部所定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訓練經費編列標 準辦理。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 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經核算逾原核定經 費數額者,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 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至多以實際 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 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 比例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 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 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 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 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pre>
<pre>三十八、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 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 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 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 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本部勞工保險局保 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七)其他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 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 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分署應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二)未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pre>
<pre>三十九、分署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規定所提 訓練計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得與本署企業人力資源 提升計畫或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併同辦理。</pre>
<pre>四十、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補助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 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課程 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 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款所列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四)審查未通過者,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分署重行申請,同一年度內以一次為限。</pre>
<pre>四十一、分署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三)屬原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 者,最高以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本計畫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其補 助訓練經費除應依前項類型規定辦理,且二計畫補助經費合計, 應不超過所申請計畫或類型較高之補助經費上限。</pre>
<pre>四十二、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 、起迄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 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 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 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者,應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起三日前 提出,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並將變更內容登錄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 郵件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 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 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pre>
<pre>四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核銷前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 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案時未檢附效期內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三)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於申請 日前效期已屆滿。 (四)最近一次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通過或辦訓能 力檢核表檢核結果不合格者。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且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達二百人 以上,經分署審查具辦訓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pre>
<pre>四十四、事業單位之訓練課程於訓練計畫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 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 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之期間內辦理完竣,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 ,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但如有特殊 情事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 之結訓資料及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封面(附表五)。 (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八)。 (八)支用單據(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 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 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附表九) 。 (九)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銷 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內部訓練課 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二張以上能清楚呈現參訓 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之照片,並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部訓練課 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 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 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 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 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pre>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