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依左列標準設置消防器材:
一、客貨輪總噸位未超過八千噸者應備滅火器二十具,八千噸以上一萬噸
以下者應備滅火器二十五具,一萬噸以上一萬五千噸以下者應備滅火
器三十具,一萬五千噸以上,每增加三千噸應增設滅火器五具,其不
足三千噸者以三千噸計。上項滅火器使用泡沫者,每具不得少於二加
侖半,使用二氧化碳者每具不得少於十五磅。使用乾粉者每具不得少
於二十磅。
二、冷凍船除依前款之規定設置滅火器外,應另增滅火器五具。
三、油輪除依第二款之規定設置滅火器外,應另增五十磅之乾粉滅火器十
具。
四、每艘解體船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幫浦兩臺,每臺各配備瞄子一至二支
及六十呎長之帆布或尼龍水管拾條。上項消防設備,應焦中施工現埸
,妥為保管,非經港務警察消防機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如有損壞
,應隨時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