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結合社會資源辦理勞工進修訓練,提昇在職人員就業技能,特訂定本辦 法。
中中主管機關為增進在職勞工工作知能,提昇產業競爭能力,得輔助事業 機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或相關機構、學校、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 項進修訓練補助之業別、比率及金額上限,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訂並公告之 。
下列課程之費用不予補助: 一、語文類。 二、休閒類。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不予補助者。
接受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應依核定訓練計畫內容辦理訓練;變更時, 應將擬變更之訓練計畫內容,函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違反前項規定者,中央主管機關得停止補助。
事業機關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以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或指派其 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為限。 前項所稱事業機構自行辦理訓練,係指事業機構自行辦理員工人數十人以 上之訓練。 第一項所稱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相關之專業訓練,係指派其員工參加國內 學術機構、學校、訓練機構、團體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訓練單位 開辦之訓練課程。
事業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受理申請日 起三個月內一次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前項補助辦理訓練期間,以年度開始之日起至同年度十一月十五日止。
事機構申請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出 申請: 一、工廠登記證、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照。 二、申請表。 三、訓練計畫書。 四、經費概算總表。 五、課程大綱與時數分配表。 六、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必要文件。
事業機構申請自行辦理員工進修訓練補助,其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講師鐘點費:以小時為計算單位。 二、講師交通費:核實列支。 三、教材費及文類用品費:以受訓員工人數計算。 前項補助金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指派員工參加國內相關訓練者,依訓練單位收費標準提列。
事業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優先補助: 一、經許可附設職業訓練機構者。 二、辦理中高齡員工訓練者。 三、辦理身心障礙員工訓練者。 四、辦理原住民員工訓練者。 五、辦理衛星工廠員工訓練者。 前項優先補助項目及順序,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或調整並公告之。
中央主管機關得邀請相關機關、工商團體及專家學者代表,對事業機構申 請補助辦理員工進修訓練案件進行審查。
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派員對接受補務之事業機構實施訪查,事業機構應 予配合。
接受補助之事業機構應於辦理訓練結訓後三週內,檢具下列文件,函送中 央主管機關,辦理經費核銷及撥付補助費用: 一、補助額度之統一發票。 二、經費類送審憑證明細表。 三、經費支出明細表。 四、經費支出分攤表。 五、結訓學員名冊或簽到簿。 六、訓練師資名冊。 前項文件,中央主管機關得視需要增減之。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之對象如下: 一、依法許可或登記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大專校院。 三、依法設立之勞工、工業、商業團體。 四、依法設立之各行 (職) 業專業團體。 五、依法設立之研究機構或相關法人團體。 前項第三款之團體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其招訓對象,以會員為限。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於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日起三週內, 將年度訓練課程計畫送達中央主管機關審查。但政策性之訓練課程計畫, 不在此限。 中央主管機關得組成審查小組,辦理前項計畫審查,審查項目如下: 一、申請補助之機構、學校、團體組織章程之任務。 二、計畫之訓練需求及績效評估。 三、執行訓練計畫之人力編組。 四、執行訓練計畫之電腦及網路作業能力。 五、上年度辦理訓練計畫之評鑑結果。 申請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補助者,應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核定後,始得 招生,並依規定辦理訓練計畫。
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於受訓學員報名時 ,先行收取應由學員自繳部分之費用,並於結訓後再依受訓學員人數及相 關資料向中央主管機關請領補助之費用。 就業服務法規定之特定對象、災區受災戶在職勞工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 認為有必要者,參加在職勞工進修訓練,其訓練費用得全額補助。
中央主管機關對於接受補助辦理在職勞工進修訓練者,得實施訪查評鑑; 績效優良者,得予表揚或獎勵。
本辦法所規定之申請、訓練計畫表及核銷文件等有關書表格式,由中央主 管機關定之。
依本辦法接受補助者,如以不實資料或其他虛偽詐欺等不正方法向中央主 管機關申請撥付款項者,除依法追究責任外,並追繳溢領之款項。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