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舊船解體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民國 79 年 07 月 27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64 年 05 月 28 日

  第 九 章 災害預防

各舊船解體事業單位申請核發解體許可前,應依有關規章迅速處理船上存
放之各種油料,並將船上易燃之油布、木料或爆炸物等先行清除。
雇主對油輪解體作業應依左列規定:
一、清艙:於國內清艙之油輪,應依油輪清艙安全衛生設施標準規定。於
    國外清艙者,準用同標準第三十八條之規定。
二、油管之拆除,應使用不發生火花之工具。
三、啟開油艙蓋,封閉艙內油管。
四、於甲板或油艙兩側開設多處相對窗戶或使用通風管或其他抽風設備,
    排除艙內積存之可燃性氣體、有害氣體,以保持艙內通風。
五、於切割油艙時,應裝設可燃性氣體警報器,並於作業前測定氣體之含
    量,使其含量不超過爆炸下限之百分之十。
雇主對裝載硫磺、小麥谷類及其他因化學作用而產生有害人體之物質之舊
船應實施掃清艙。
雇主對冷凍解體,應將冷凍艙夾層之木板拆除,再拆中層防熱體,(軟木
及玻璃棉)分區(段)拆除,並隨時搬運離船。惟使人下艙前,應將冷凍
艙蓋啟開,並測定艙內有無窒息性可燃性氣體,工作中不得使用明火照明
。
雇主對舊船拆解冷凍設備管路或釋放冷媒時應指派具有實際經驗人員從事
之。
雇主依左列標準設置消防器材:
一、客貨輪總噸位未超過八千噸者應備滅火器二十具,八千噸以上一萬噸
    以下者應備滅火器二十五具,一萬噸以上一萬五千噸以下者應備滅火
    器三十具,一萬五千噸以上,每增加三千噸應增設滅火器五具,其不
    足三千噸者以三千噸計。上項滅火器使用泡沫者,每具不得少於二加
    侖半,使用二氧化碳者每具不得少於十五磅。使用乾粉者每具不得少
    於二十磅。
二、冷凍船除依前款之規定設置滅火器外,應另增滅火器五具。
三、油輪除依第二款之規定設置滅火器外,應另增五十磅之乾粉滅火器十
    具。
四、每艘解體船施工現場應設置消防幫浦兩臺,每臺各配備瞄子一至二支
    及六十呎長之帆布或尼龍水管拾條。上項消防設備,應焦中施工現埸
    ,妥為保管,非經港務警察消防機關核准,不得移作他用,如有損壞
    ,應隨時補充。
雇主應將解體船現場勞工編入消班,以施工負責人為班長,負責現埸消防
安全管理事宜,消防班人員名冊應送港務警察機關消防隊備查,並由消防
隊派員訓練,舉行消防演習,以資熟練使用現埸各種消防器材。
為確保安全,雙靠之船舶不得同時拆解,雇主對施工拆除之木料及廢品,
應隨時搬運離船,船上所有艙門(蓋)及通道,均應保持暢通,不得堵塞
或關閉,收工後無分晝夜,均應指專人駐守現埸,作施工部位之安全巡查
,以防瓦斯火花復燃,引起火災。
前項被指定之安全巡查人員,應以兩人為一班,採輪班制,每班巡查時間
,以二至四小時為原則,並填製巡查報告表一式兩份,一份自存,一份送
當地港務警察機關備查,安全巡查人員,在巡查時間內,不得睡眠及離開
施工現埸,接班人員接班時應於巡查報告表上蓋章,以明責任。
為預防解體船斷纜、漂流與碰撞,確保港區水域及行船之安全,雇主應依
下列之規定採取必要之措施。
一、單船繫泊浮筒者,除加強帶纜外,並應下錨,船艉則由適當之主鋼纜
    繫於浮筒上,如情況緊急時應立即下雙錨。
二、雙船併繫泊浮筒者,除加強帶纜外,各船應下外舷錨船艉則由適當之
    主鋼纜繫於浮筒上,如情況緊急時,各船應下雙錨。
三、靠泊舊船解體碼頭者,除加強繫纜外,並應在碼頭上船首船尾部分,
    各埋乾錨一具。遇有颱風警報時,除加強帶纜外,船首應以錨鍊繫於
    碼頭乾錨上,船尾應以適當之主鋼纜,繫於碼頭乾錨上。
四、靠泊舊船解體碼頭且係外擋者,遇有颱風警報時,除加強帶纜外,並
    應下舷錨,具船艏與船艉均應以適當之主鋼纜繫於碼頭乾錨上。
五、併泊碼頭者,遇有颱風警報時,如內擋船首己解體不能繫纜,靠泊外
    檔者,船首應以錨鍊繫於碼頭乾錨上,船尾則用適當之主鋼纜繫於碼
    頭乾錨上。
六、泊區風力過強,岸邊水深較淺,必要時可將船身打洞,使船座擱淺,
    以策安全。
七、廢船經指定船席後,必須按規定靠泊,未經商港主管機關核准,不得
    擅自移靠。
解體船在靠泊舊船解體工作場所前,雇主應先在碼頭預置橡膠或繩編防舷
碰墊,以免解體船碰壞解體碼頭,靠泊後應配置員工看管。
雇主派員遣人員進入油艙、機艙、貨艙、冷凍艙或客艙中,清除存油、木
料或其他廢品時,至少應有二人以上交互前進同行。進入前,應先派人作
可燃性、有毒性或窒息性氣體測定,確認其安全無虞者,始可進入工作。
同時應配附瓦斯及消防自動警報器,以防不測。
雇主或現場總負責人或施工負責人,在強風、大雨雷電交加及不良天候等
情況下不得使勞工從事掃艙、打撈、切割、搬運拆除木料及廢品等工作。
雇主應置備必要之檢查儀器並設專人保管,使用前應依其說明書與注意事
項詳加檢點,如有異常應即修護或換新。舊船遺留之檢查儀器未經檢查機
構認可者不得使用。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