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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充電起飛計畫 (民國 111 年 08 月 23 日修正)

  參、協助事業單位辦理在職訓練

三十三、事業單位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未滿五十一人且具備下列
        條件之一,或達五十一人以上者,得申請本計畫之訓練輔導或辦
        理訓練計畫:
    (一)具有效之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
          核表為合格。
    (二)曾獲得國家人力創新獎、國家訓練品質獎或國家人才發展獎。
    (三)申請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經分署認定已具有辦訓能力而不
          予提供後續訓練課程辦理事宜服務。
    (四)接受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輔導服務及訓練課程達三年以上,
          且未繼續申請該計畫。
        事業單位同一年度得依下列補助類型,擇一申請辦理訓練計畫: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由一家事業單位申請辦理訓練者。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由一家具備訓練規劃執行經驗之事業單位申
          請辦理聯合訓練,並結合一家以上具產業或區域發展關聯性之
          事業單位參加者,由申請聯合訓練之事業單位主責相關行政連
          繫協調作業。
        事業單位僅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者,得另再申請個別型訓練
        計畫。
        已申請本署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之事業單位,不得再申請本計
        畫訓練費用補助。但得協同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
三十四、本計畫補助事業單位辦理之訓練課程範圍如下:
    (一)研發及創新能力。
    (二)資訊運用及技術提升能力。
    (三)提升作業系統及生產專業技能、證照認證。
    (四)經營管理、專業語文。
    (五)企業內部講師訓練課程或數位教材製作訓練課程。
    (六)關鍵就業力課程、共通核心職能課程。
        前項課程屬數位學習課程、學分班、事業單位依法令應辦理之職
        業安全衛生相關課程、派赴國外參加之訓練或講習、於中華民國
        以外地區辦理之課程,或經分署審核認定課程內容與員工工作所
        需技能無涉者,不予補助。
        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訓練課程範圍,其課程內容屬政府推動之
        政策性產業者,得優先核定。
        辦理第一項第四款課程比例,不得逾當年度核定總課程時數之百
        分之十。但屬政府推動之政策性課程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六款課程師資應由本署關鍵就業力課程及共通核心職能
        課程師資資料庫中遴選之。
三十五、事業單位申請之訓練計畫,應基於營運策略調整或升級轉型發展
        之需求,據以規劃訓練課程、訓練時數、參訓人數及訓練費用。
        每一訓練課程應依班次、梯次、場次方式規劃;每場次授課時數
        應至少二小時,且每日授課時數不得逾八小時,並應有適當之休
        息時間。
        前項所稱梯次,指上課之內容、時數相同,而學員組成不同之訓
        練課程。
三十六、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訓練對象及人數限制如
        下:
    (一)內部訓練:由內部人員擔任講師、邀請專業講師授課或委外規
          劃訓練課程。上課成員須為該事業單位之員工,並以事業單位
          自行規劃執行為主,委託規劃執行為輔,且單一訓練課程每場
          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五人以上,五十人以下。申請聯合型訓練
          計畫者,單一訓練課程每場次實際參訓人數應達十人以上,五
          十人以下。
    (二)外部訓練:選派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個別員工參加國內訓
          練單位公開招訓之訓練課程。但相同訓練課程以補助八人為限
          。
        事業單位依前項規定規劃訓練課程,總班數滿二十五班以上者,
        外部訓練課程總班數,不得逾該計畫訓練課程總班數百分之五十
        。其外部訓練課程得於原核定之經費額度內,依執行需求轉為內
        部訓練課程。
三十七、事業單位規劃訓練經費編列項目及補助標準如下:
    (一)內部訓練:依本部所定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訓練經費編列標
          準辦理。
    (二)外部訓練:依訓練單位之收費標準提列,核定補助之經費數額
          最高以訓練單位收費標準百分之七十為限。
        前項第二款外部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經核算逾原核定經
        費數額者,至多以原核定補助經費數額核給訓練補助費用;外部
        訓練實際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未達原核定經費數額者,至多以實際
        收費之百分之七十核給訓練補助費用。
        事業單位辦理外部訓練課程,得依實際需求調整訓練時數。但實
        際訓練時數未達原核定時數時,應依前項規定及實際訓練時數之
        比例核給補助費用;實際訓練時數逾原核定時數時,仍依前項規
        定核給補助費用。
        研提訓練計畫之訓練總經費編列,應以申請時最近一期勞工保險
        費繳款單明細表中具就業保險被保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核計訓練
        經費,每一員工不得逾二萬元。
        前項人數包括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中具就業保險被保
        險人身分之員工人數。
        參加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其員工擔任聯合型訓練計畫講
        師者,依內部講師標準核付講師鐘點費。
三十八、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前,應於本署所建置之計
        畫資訊系統登錄,一次提出年度訓練計畫,並完成上傳程序。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應於完成前項上傳程序
        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檢具以下文件,向主要辦理訓練地點所
        在地之分署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附表一)。
    (二)全年度員工訓練計畫及經費概算總表(附表二)。
    (三)訓練計畫規劃之相關說明文件:包含訓練計畫與事業單位營運
          策略計畫之關聯性、訓練計畫預期效益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決
          策者對訓練計畫之預期效益評價等(附表二之一)。
    (四)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合法設立登記證明文件之影本
          。但得於經濟部商業司網站查詢設立登記者,免附。
    (五)申請及參加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最近一期之本部勞工保險局保
          險費繳款單及明細表影本。
    (六)最近一期之納稅證明或無欠稅證明。
    (七)其他必要文件。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除檢附前項文件外,應另加附所
        結合之事業單位共同簽署之聯合訓練授權書(附表一之一),以
        及相關辦訓經驗之佐證資料。
        事業單位未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規定,足額進用身心障礙者
        ,應另提供繳納差額補助費證明。
        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分署應不予受理:
    (一)未依第一項及第二項規定提出申請。
    (二)未於受理期間內提出申請。
三十九、分署採隨到隨審方式辦理,並應於受理事業單位依前點規定所提
        訓練計畫後十四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核及核定。
        前項訓練計畫之受理申請、審查及核定,得與本署企業人力資源
        提升計畫或小型企業人力提升計畫併同辦理。
四十、分署審查事業單位申請個別型或聯合型訓練計畫之補助程序如下:
  (一)資格審查:針對事業單位之資格及研提之訓練計畫,進行書面審
        查。審查未符合規定或應備文件未齊備者,限期補正,其審核及
        核定期限自補正完成時重新起算,屆期未補正者,予以退件。
  (二)召開審查會議,依下列原則辦理審查:
        1.個別型訓練計畫:依預算額度、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書、課程
          內容規劃設計與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
          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
          等進行審查,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2.聯合型訓練計畫:依事業單位辦訓經驗或績效、聯合型訓練計
          畫規劃內容、聯合型訓練計畫預期效益、事業單位營運策略之
          關聯性、經費編列之合理性、政策符合與績效達成及其他經分
          署認定有必要之審查項目等,並得刪減課程或減列經費。
  (三)必要時,得邀請前款所列補助類型之事業單位派員口頭簡報。
  (四)審查未通過者,分署應予退件。事業單位得於退件次日起三十日
        內向分署重行申請,同一年度內以一次為限。
四十一、分署核定事業單位之訓練計畫,補助其訓練費用之經費標準如下
        :
    (一)個別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二百萬元為上限。
    (二)聯合型訓練計畫之事業單位以三百萬元為上限。
    (三)屬原調整支援方案之加強輔導型產業、受衝擊產業或受損產業
          者,最高以三百五十萬元為上限。
        事業單位於同一年度申請本計畫及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計畫,其補
        助訓練經費除應依前項類型規定辦理,且二計畫補助經費合計,
        應不超過所申請計畫或類型較高之補助經費上限。
四十二、事業單位應依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辦理訓練。各課程之訓練日期
        、起迄時間、地點、人數、師資名單及外部訓練參加人員名單,
        至遲應於預定施訓日起三日前,於本計畫資訊系統完成登錄,並
        應於施訓日之次月十日前完成訓練課程執行結果回報。
        事業單位不得任意變更經分署核定之訓練計畫。但申請變更之項
        目為同一類別之課程者,應於原定施訓日或提前施訓日起三日前
        提出,經分署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並將變更內容登錄於本計畫
        資訊系統。
        事業單位有不可歸責之因素,致訓練課程取消或日期需臨時變動
        ,至遲應於原定開課時間前一小時,將變更文件傳真或寄發電子
        郵件至分署。
        事業單位應配合本計畫資訊系統登錄相關學員及講師個人資料,
        妥善建立辦理訓練之相關資料,並充分掌握學員參訓情形。學員
        參訓時應親自出席簽到。
        事業單位受補助經費涉及採購事項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
        定辦理。
四十三、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辦理訓練計畫核銷前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之檢核:
    (一)事業單位申請補助辦理訓練計畫之當年度及前二年度未曾接受
          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
    (二)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案時未檢附效期內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
          果為通過以上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合格之證明文件影本
          。
    (三)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或辦訓能力檢核表檢核結果於申請
          日前效期已屆滿。
    (四)最近一次接受本署 TTQS 企業機構版評核結果未通過或辦訓能
          力檢核表檢核結果不合格者。
        申請聯合型訓練計畫,且參加就業保險之受僱勞工人數達二百人
        以上,經分署審查具辦訓能力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四十四、事業單位之訓練課程於訓練計畫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一
        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至當年度
        十一月二十五日止之期間內辦理完竣,並依各分署核銷作業期程
        ,最遲應於當年度十二月五日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但如有特殊
        情事者,得以專案方式辦理。
        事業單位申領補助訓練費用,應檢附下列核定補助辦理訓練期間
        之結訓資料及支用單據正本,送分署覈實申領補助訓練費用:
    (一)請款之領據或收據及存摺封面影本。
    (二)實際參訓人員總名冊(附表三)。
    (三)訓練計畫實施及經費支出明細表(附表四)。
    (四)經費支用單據封面(附表五)。
    (五)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附表六)。
    (六)訓練紀錄表(附表七)。
    (七)成果報告一份(附表八)。
    (八)支用單據(講師鐘點費、交通費、場地費單據及依外訓課程核
          定補助比率百分之七十之發票或收據)應檢附正本,另需檢附
          外訓課程收據全額影本並黏貼於黏貼支用單據用紙(附表九)
          。
    (九)其他經分署認定有必要提出之文件。
        前項第六款規定之紀錄表,應依每場次課程分別填寫,辦理核銷
        作業時,應檢附訓練計畫開課狀況之照片至少二張,內部訓練課
        程及聯合訓練課程每場次課程,應留存二張以上能清楚呈現參訓
        人數、人員及授課內容之照片,並應至少保存五年;外部訓練課
        程,應另檢附簽到簿、訓練單位所開立之到訓證明文件或受訓學
        員結訓證書影本等上課證明文件。
        每班次申領之訓練費用計算至個位數,小數點無條件捨去。
        事業單位之支用單據開立日期應自核定之次日起(訓練計畫於前
        一年度即核定者,於當年度一月一日起,始得辦理訓練),最遲
        不得逾訓練計畫所有課程辦理完畢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且不得逾
        當年度。
        事業單位檢附之經費支用單據明細表應詳列支出用途及全部實支
        經費總額,同一案件由二個以上機關補(捐)助者,應列明各機
        關實際補(捐)助金額。
        事業單位當年度受補助經費有結餘款者,應按補助比例繳回;有
        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者,亦應按補助比例核實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