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研發成果,由本部或所屬機關(構)負責管理及運用;非歸屬於本部
或所屬機關(構)之研發成果,由執行單位負責管理及運用。
前項研發成果之管理及運用,包括申請及確保國內外權利、授權、讓與、
收益、委任、委託、信託、迴避及相關資訊揭露、訴訟或其他與管理或運
用研發成果有關之行為。
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執行單位就歸屬其所有之研發成果,應建置下列
各款之管理機制:
一、指定管理單位:專人管理或由法務、研發部門之人員兼任或以任務性
編組方式運作或委託代為管理。
二、維護管理:研發成果之維護及終止維護程序,將研發成果記錄管理,
並定期盤點。
三、運用管理:研發成果授權、讓與或其他運用方式之作業流程。
四、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受理資訊申報、審議利益衝突迴避、
公告揭露資訊等程序。
五、文件保管:落實人員、文件及資訊等保密措施。
六、會計處理:單獨列帳管理研發成果之收入及支出。
七、股權處分管理:建立處分股權之價格、時點等評估程序。
執行單位依本辦法規定運用研發成果前,應依公開程序將研發成果公告。
但依契約約定,經本部或所屬機關(構)同意或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
限。
執行單位辦理研發成果之公告,應以刊登網際網路、全國性報紙、函告業
界相關公會或辦理研發成果說明會等方式為之。
執行單位建置研發成果之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管理機制,應包括下列
事項:
一、利益衝突迴避、資訊揭露之受理單位。
二、因研發成果授權或讓與而應向受理單位主動揭露或自行迴避之態樣及
要件。
三、審議會議之組成、審議基準及作業程序。
四、違反應遵行事項之處置。
五、相關資訊之公告方式與範圍、內部及外部通報程序。
六、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教育訓練。
七、利益衝突迴避及資訊揭露之其他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