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規則 (民國 92 年 12 月 31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0 年 12 月 05 日

  第 一 章 總則

為維護技術士技能檢定學術科測試試場秩序及信譽,特訂定本規則。
本規則之主管機關為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第 二 章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規定

學科及術科採用筆試之應檢人應於預備鈴響時,依座號就坐。規定檢定時
間開始後十五分鐘尚未入場者,不准入場,檢定時間開始後四十五分鐘內
,不准出場;但學科以電腦上機方式實施測試者,不受檢定時間開始後四
十五分鐘內不准出場之限制。
應檢人就坐後,應將准考證及國民身分證置於桌面左前角,以備核對;並
自行核對試卷浮籤 (或試卡) 姓名、座號、職類、等級及試題等,如發現
不符或彌封角未彌封妥當,應即告知監場人員處理。
應檢人之書籍文件應放置於試場前方或指定場所,不得置於抽屜,桌椅下
、座位旁或隨身攜帶,違反者依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論處。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其學科測試成績並以零分計算
。
一、冒名頂替者。
二、互換座位或試題、試卷 (卡) 者。
三、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四、夾帶書籍、文件或規定以外之器物者。
五、不繳交試題、試卷 (卡) 者。
六、使用禁止使用之計算工具者。
七、窺視他人試卷 (卡) 或故意讓人窺視其答案者。
八、在桌椅、文具或肢體上或其他處所,書寫有關文字、符號者。
九、未遵守試場注意事項,不接受監場人員勸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處理。
應檢人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學科測試成績扣二十分。
一、誤坐或誤用他人試卷 (卡) 作答者。
二、拆開試卷或彌封角者,或裁割試卷 (卡) 用紙或污損試卷 (卡) 者。
三、撕去卷面浮籤或於試卷 (卡) 上書寫姓名或其他文字、符號者。
四、考試完畢鈴響後,仍繼續作答不繳卷者或繳卷後,未即出場且經勸導
    不聽從者。
五、考試時間開始未滿四十五分鐘,經勸導不聽從而出場者。
應檢人繳卷時,應將試卷 (卡) 及試題一併繳交監場人員,始得出場,出
場後,不准再進場。

  第 三 章 術科測試之規定

應檢人應按時進場,規定檢定時間開始後十五分鐘,不准進場;但術科測
試以分節或分站方式為之者,除第一節 (站) 之應檢人,於規定檢定時間
開始後十五分鐘內,得准入場外,其餘各節 (站) 應準時入場應檢。
應檢人於規定時間進入試場時,應出示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國民身
分證受驗,並接受監評人員檢查自備工具,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及
物品等,不得攜帶進場。
依規定須穿著制服之職類,未依規定穿著者,不得進場應試。
應檢人依其檢定位置號碼就檢定崗位,並應將准考證、術科測試通知單及
國民身分證置於指定位置,以備核對。
應檢人應檢查檢定單位提供之設備機具、材料,如有不符,應即告知監評
人員處理。
應檢人應聽從並遵守監評人員講解規定事項。
檢定時間之開始與停止,由監評人員以哨音及口頭通知,應檢人不得自行
提前或延後。
應檢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予以扣考,不得繼續應檢,其已檢定之成績以
不及格論。
一、冒名頂替者。
二、傳遞資料或信號者。
三、協助他人或託他人代為實作者。
四、互換工件或試卷 (卡) 者。
五、攜帶未規定之器材、配件、圖說或成品者。
六、不繳交工件、試卷 (卡) 或依規定須繳回之試題者。
七、故意損壞機具、設備者。
八、不接受監評人員指導擾亂試場內外秩序者。
違反前項各款情事之一,如其情節涉及刑責者,由辦理試務單位向檢察官
、司法警察官告發。應檢人雖將證據湮滅,但經監場人員負責證實者,仍
依規定辦理。
應檢人應妥善操作機具,如有損壞,應負賠償責任。
應檢人對於機具操作應注意安全,如發生意外傷害,自負責任。
檢定進行中,應檢人因疏忽或過失而致機具故障,須自行排除,不另加給
時間。
檢定於中午休息後,下午須繼續進行或次日須繼續進行者,其自備工具及
工件之處置,悉依監評人員之指示辦理。
檢定結束時,應將工件、試題、術科測試通知單等送繳監評人員,監評人
員應在工件上戳記應檢人術科測試號碼,中途棄權或離場者亦同。
應檢人繳完工件後,應整理擦拭機具及清理檢定崗位,將借用工具繳回,
並取回術科測試通知單出場。繳件出場後,不得再進場。

  第 四 章 試題疑義之處理

應檢人對筆試試題及試題答案 (以下簡稱答案) 如有疑義,應於筆試完畢
之次日起七日內提出。
前項期限應於各該考試簡章載明;應檢人提出試題、答案疑義截止日期以
郵戳為憑,逾期不予受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應以書面向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單位為之,同一試題以
提出一次為限。其書面並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姓名、入場證編號、地址及聯絡電話。
二、考試名稱、等級、類科、應試科目及題次。
三、試題或答案不當或錯誤之處,並敘明理由或檢附佐證資料。
應檢人所提疑義,除有非關試題實質內容之疑義,由主管機關或試務辦理
單位逕行復知應檢人外,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將應檢人所提疑義資料、試題及答案,送請原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
    員於七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二、將處理意見送請主管機關核定後,據以評閱試卷並復知應檢人。
前項第一款之命題委員或試題審查委員因故無法處理時,得另請其他命題
委員代為處理。
測驗式試題或答案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錯誤致無正確答案,該題一律給分。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有正確答案或公布之答案錯誤者,依更正之答案重新
    評閱。
申論式及其他非測驗式試題經查明有錯誤或瑕疵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試題或其子題錯誤致無法作答時,該題或該子題不予計分,將其所占
    分數調配至該科目其他各題或該題之其他子題。
二、試題有瑕疵但仍可作答時,依重新擬訂之評閱標準評閱。
應檢人於考試時所提之試題疑義,試務辦理單位應予以記錄,並依前三條
規定程序處理。
應檢人提出疑義之內容,不得要求告知命題委員、試題審查委員或閱卷委
員之姓名或有關資料,且不得對申論式或其他非測驗式試題要求提供參考
答案。
實地考試之試題疑義,應檢人應當場提出,由實地考試監評人員依第二十
五條規定處理之。
閱卷委員於閱卷期間對試題提出疑義,其處理程序準用第二十三條、第二
十四條之規定。

  第 五 章 偶發事件之處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由考區主任按所遲誤之時間,補足測驗時間:
一、試題或試卷 (卡) 因試務工作疏失,致遲誤應檢人作答時間者。
二、試場分配或其他事項錯誤,致應檢人於規定時間後抵達試場致遲誤者
    。
三、學、術科測試場地、設備等設置不當,經考區主任決定另遷移至適當
    場所繼續測試者。
四、術科測試進行中遇有停電或其他事故,經評審長決定暫時中止測驗者
    。
未依規定之結束測試時間,致提前收卷時,應按提前之時間占測試時間之
比例加分。
遇有停電、颱風、地震、空襲、水災、火災、闈場漏裝試題、試題遺失或
其他重大事故,致不能進行學術科測試時,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於測試舉行前發生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決定。如該測
    試另行擇期舉行時,應由該單位發布測試延期公告並通知應檢人。
二、於測試進行中發生者,考區主任審視應中止測試時,應立即通知監場
     (監評) 人員收回全部試卷 (卡) 或工件,其學科測試或術科採筆試
    測試之時間不足二分之一者,依前款規定,另行擇期舉行;已超過二
    分之一者,不再另行擇期舉行,其應檢人成績計算,依第三十條規定
    辦理。
三、前款情形於術科測試採實作測試時,由評審長報請考區主任決定。
另行擇期舉行測試時,應以重新命題為原則。但經主管機關確認無洩題之
虞時,得採用原試題。
試題有錯誤、遺漏或印製不清晰,致無法確切辨明題意,應即由監場人員
聯繫試務辦理單位查證處理,不得逕行更正;其於測試開始之鈴響後四十
五分鐘內,未更正或未告知全部應檢人更正試題者,該題一律給分。
試卷 (卡) 裁割或污損屬試務工作人員之疏失者,應對該試卷 (卡) 予以
註記,供閱卷評分參考。
應檢人已作答之試卷 (卡) ,於測試後登錄成績前遺失或毀損,致無法計
算成績者,應由試務辦理單位報請主管機關研處。
試題外洩經查明屬實時,涉及洩題之應檢人其成績不予計算,已發證者,
應繳銷合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 六 章 附則

試場內外如發現有擾亂考試秩序,或影響考試信譽等情事,情節重大者,
得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應檢人有違反本規則之情事,於考試後發現者,由試務辦理單位,依本規
則處理之。
本規則未規定者,依考試院訂頒之試場規則、國家考試試題疑義處理辦法
等相關規定辦理。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