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外送員權益保障及外送平臺管理法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制定)
公(發)布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第 三 章 外送平臺管理

交通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消費者間重要權利義務事項,應依消費
者保護法擬訂其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報請行政院核定後公
告之。
經濟主管機關對於外送平臺業者與合作商家成立外送合作契約之重要權利
義務事項,應擬訂契約範本,並公告之。
前項契約範本,應包括商品提供及價格、收取服務及運送費用金額或比例
、貨款結算與支付方式、食品安全與衛生管理、爭議處理機制、契約期間
與終止條件及其他有關合作商家權益之事項。
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外送合作契約成立後七日內,提供書面或電子契約予合
作商家收執。
外送平臺業者於政府機關因天然災害宣布停止上班之地區,應停止營業,
並通知合作商家及外送員。
外送平臺業者應遵循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相關規定,確保其程式之資訊安全
及系統穩定度,以保障消費者、合作商家及外送員權益。
交通主管機關得依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要求外送平臺業者訂定個人資料
檔案安全維護計畫。
外送平臺業者應定期向中央主管機關提供外送員人數、外送服務期間、上
線期間及報酬等相關資訊。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消費者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消費者訂購商品之時間及內容物。
二、商品之價格、服務費或運費。
三、消費者取消訂單之退費情形。
四、外送平臺業者取消訂單之事由及退費情形。
五、商品有給付遲延、給付之種類或數量與訂單不符、有瑕疵或損壞時,
    外送平臺業者之處理方式、收退費用及補償措施。
六、消費者與外送平臺業者間之契約。
七、客戶服務及投訴處理紀錄。
八、其他與前七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合作商家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合作契約。
二、平臺業務招攬行為及其執行紀錄。
三、合作商家接受訂單及提供商品之時間及內容。
四、其與合作商家間之客戶服務或爭議之處理紀錄。
五、貨款之計算方式及給付時間。
六、其他與前五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平臺業者應保存下列各款與外送員有關之紀錄,至少二年:
一、外送服務契約。
二、外送服務期間。
三、上線期間。
四、停權、依第七條規定終止外送服務契約,及以演算法或其他方式對外
    送員為不利之決定。
五、其他外送服務契約終止情事。
六、第二十二條規定之外送員教育訓練紀錄。
七、其他與前六款有關之紀錄。
有關機關得要求調閱前項各款紀錄,外送平臺業者不得拒絕。
外送員於外送服務期間,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者,外送平臺業者應於八
小時內通報當地勞動檢查機構,並於事後實施事故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
一、發生死亡災害。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在一人以上,且需住院治療。
外送平臺業者對新加入之外送員,應提供一定時數之職業安全衛生、交通
安全、食品衛生安全及其他必要之教育訓練。
外送平臺業者每年應要求提供外送服務之外送員至少完成一定時數之教育
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之一定時數、內容、師資等有關事項,由中央主管機關、
交通主管機關及衛生福利主管機關分別定之。
外送員於提供外送服務時,因違反交通主管機關認定有重大影響交通安全
之行為時,外送平臺業者應依通知改善期內完成實施外送員運送安全講習
,於完成講習前,外送平臺業者不得使其提供外送服務。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