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裝有危害物質之容器,應依附表二規定之分類、圖式,及參照附表三之格式明顯標
示左列事項:
一、圖式。
二、內容:
(一)名稱。
(二)主要成份。
(三)危害警告訊息。
(四)危害防範措施。
(五)製造商或供應商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前項之容器裝有含二種以上危害物質之混合物時,其圖式應依混合後之健康及物理危害性
予以標示。其應標示之主要成份係指所含危害物質在百分之一以上且佔前三位者。
前項之健康及物理危害性之判定,如混合物已作整體測試者,依整體測試結果;未作整體
測試者,其健康危害性視同具有各該成份之健康危害性,對於燃燒、爆炸及反應性等物理
危害性得使用任何有科學根據之資料,評估其潛在物理危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