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係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荼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二氯-
4,4-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
內酯、奧黃、苯胺紅、石綿 (不含青石綿、褐石綿) 、鉻酸及其鹽類
、三氧化二砷、重鉻酸及其鹽類 (含各該列舉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
一之混合物) 。
二、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鈹
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