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預防要點 (民國 94 年 11 月 22 日廢止)
公(發)布日期:
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壹、總則

一  為保障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安全與健康,防止職業災害,依據勞工安全
    衛生相關法規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局限空間係指內部無法以充分且適當之自然通風來維持內部清淨之可
    呼吸性空氣,非供勞工在其內部從事經常性作業,且勞工進出受限制
    之空間。
三  局限空間作業係指於局限空間從事有發生下列危害之虞之作業:
 (一) 缺氧、窒息。
 (二) 硫化氫、一氧化碳等有害物中毒。
 (三) 火災、爆炸。
 (四) 感電。
 (五) 被夾、被捲。
 (六) 墜落、滑落。
 (七) 陷住。
 (八) 塌陷、吞陷。
 (九) 熱或冷危害。
 (十) 其他危害。

  貳、危害辨識及作業計畫

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前,應先進行局限空間作業缺氧、中毒
    、火災爆炸、感電、塌陷、被夾、被捲等危害確認,並訂定危害防範
    計畫。
五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訂定含下列事項之書面作業程序,
    並定期檢討修正,作為局限空間作業現場主管、監視人員、救援人員
    、作業勞工及承攬商之遵循依據:
 (一) 局限空間作業危害評估。
 (二) 通風換氣之實施。
 (三) 局限空間內部氧氣、危險物、有害物濃度之測定。
 (四) 電能、高溫、低溫及危害物質之隔離。
 (五) 作業方法及安全管制。
 (六) 局限空間進入許可。
 (七) 防護設備之提供、檢點及維護。
 (八) 緊急應變。

  參、教育訓練與演練

六  雇主對從事局限空間作業之勞工,應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規
    定施予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
    十條、第十一條)
七  雇主應使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勞工、監視人員及救援人員,每年至少演
    練一次以上,增進其防範災害之知識與技能。
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作業前確認緊急應變作業程序,
    並使每一參與勞工瞭解其工作範圍及責任。

  肆、公告與標示

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將下列注意事項公告於作業場所
    入口顯而易見之處所,使作業勞工周知:
 (一) 作業危害性,及須經許可始得進入之警告。
 (二) 進入該場所時應採取之措施。
 (三) 事故發生時之緊急措施及緊急聯絡方式。
 (四) 現場監視人員姓名。
 (五) 其他。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八條)
十  雇主應禁止與作業無關人員進入局限空間作業場所,並標示於顯而易
    見之處。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八條)

  伍、危害隔離

十一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從事機械之掃除、上油、拆卸、檢查、修理
      或調整,有導致危害勞工之虞者,應使該機械停止運轉。為防止他
      人操作該機械之啟動,應採上鎖及設置標示等措施。
       (勞工安生衛生設施規則第五十七條)
十二  雇主使勞工於裝有液體、微細粒子之儲槽、反應槽、容器、船舶等
      內部作業時,為防止勞工被作業場所的液體或微細固體粒子所捕捉
      或包圍,而導致窒息、被壓縮或粉碎,應將其液體、微細粒子排空
      或設置防止勞工吞陷之安全措施。
       (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十三  雇主使勞工進入有危害物質存在之虞之配管、儲槽、油桶等容器之
      內部作業時,為防止連接該化學設備之管線有流入化學物質,應確
      實將該物質自該作業設備排出,並應有防止連接於該設備之配管流
      入該物質之措施。
      前項隔離措施包括閥、旋塞、雙重關閉或設置盲板。所設置之閥或
      旋塞應予加鎖或鉛封,並將「不得開啟」之標示揭示於顯而易見之
      處。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三條、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
      百九十八條及第二百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七十五條、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及第三十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
      則第七十五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十四  雇主使勞工於設置有輸送氦、氬、氮、氟氯烷、二氧化碳及其他惰
      性氣體等配管之鍋爐、儲槽、反應槽或船艙等內部從事作業時,應
      關閉輸送配管之閥、旋塞並予上鎖或設置盲板,並應於顯而易見之
      處所標示配管內之惰性氣體名稱及開閉方向。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條、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規則第十條)
十五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使用可燃性氣體及氧氣從事熔接、
      熔斷或金屬之加熱作業時,為防止該等氣體之洩漏或排出引起爆炸
      、火災,應事先確定在該軟管裝置之吹管在關閉狀態或將軟管確實
      止栓後,始得作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九條)
十六  雇主使勞工於局限空間作業時,為防止儲槽、反應槽等容器之安全
      閥等排出之危害物質及惰性氣體流入,應設置可使安全閥等所排出
      之氣體、蒸氣直接排放於外部之設施。
       (缺氧症危害預防規則第十一條)
十七  局限空間開口處,如有人員墜落或外來物體飛落之虞時,應即以欄
      杆、遮蓋物或屏障等予以有效防護。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七十六條及第二百二十四條、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二十五條及第七十一條)
十八  雇主使勞工進入鍋爐、壓力容器、煙道內部、反應器等,從事清掃
      、修理、保養作業時,為防止勞工受高溫危害,應將該設備或管線
      適當冷卻。對與其他使用中之化學設備有配管連通者,應確實隔斷
      或阻斷。
       (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第十一條)

  陸、通風與換氣

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除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
      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外,應以清淨空氣通風方式予以適當換
      氣,確保該作業環境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或高於百分之二十三。
   (二) 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 10ppm。
   (三)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之濃度不得超過其爆炸下限之百
        分之三十。
   (四) 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
        度標準之規定。
   (五) 不得有其他環境狀況會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者。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
     條、船艙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
二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使用氬、二氧化碳或氦等從事熔接
      作業時,除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
      者外,應予適當換氣以保持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濃度在百分之十八
      以上及百分之二十三以下。
      雇主依前項規定實施換氣時,不得使用純氧。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九條)

  柒、濃度測定與確認

二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於每次作業開始前及所有勞工
        離開作業場所後再次作業開始前,測定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
        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並清除可燃性粉塵
        ,確認無危險之虞。
        濃度測定之儀器,應經校準合格。濃度測定結果及校準方法應予
        以記錄,並保存三年以上。
        測定可燃性氣體、蒸氣濃度前,應先測定空氣中氧氣濃度。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一百五十四條及第
        一百七十三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
        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船舶清艙
        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營造安全衛生勞工設施標準第一
        百零四條)
二十二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經常確認作業場所空氣中氧
        氣、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體、蒸氣之濃度,以確保作業場
        所通風換氣之有效性。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
二十三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作業場所如屬空間大或連續性
        系統如下水道等,無法以隔離方式處理者,應採取連續性濃度確
        認之措施。
二十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勞工身體或換氣裝置等有異常時
        ,應即確認該作業場所空氣中氧氣、硫化氫等有害物或可燃性氣
        體、蒸氣之濃度。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十六條)

  捌、進入許可與作業管制

二十五  局限空間作業前,雇主應指定專人檢點該作業場所,依檢點結果
        製作作業場所檢點表。
二十六  進入許可證連同作業場所檢點表,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或現
        場作業主管簽署後,才可使勞工進入該作業場所工作。對從事該
        作業勞工之進出,應予確認、點名登記,並製成紀錄保存一年以
        上備查:
        前項進入許可證,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 許可進入之場所。
     (二) 許可進入目的。
     (三) 許可進入時間及期限。
     (四) 許可進入場所濃度測定結果及測定人員簽名。
     (五) 許可進入場所之危害性。
     (六) 登記許可進入人員簽名。
     (七) 現場監視人員簽名。
     (八) 許可場所之能源隔離措施。
     (九) 許可進入人員與外部連繫設備及方法。
     (十) 防護設備及救援設備之準備及使用。
     (十一) 其他維護許可進入人員安全之措施。
二十七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如有從事焊接、切割、燃燒及加熱等
        熱作,應指定專人確認無危險之虞,並由雇主、工作場所負責人
        或現場作業主管另簽署動火許可證後,始得作業。
二十八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於該作業期間,應採取該設施
        出入口之門或蓋等不致閉鎖之措施。但該門或蓋有易自內部開啟
        之構造或該設施內部設置有通報裝置或警報裝置等與外部有效聯
        絡者,不在此限。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八條、第十二條)
二十九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作業時,對於使用對地電壓在一百五十
        伏特以上之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或於濕潤場所、鋼板上或
        鋼筋上等導電性良好場所使用移動式或攜帶式電動機具及臨時用
        電設備,為防止因漏電而生感電危害,應於各該電路設置適合其
        規格,具有高敏感度,能確實動作之感電防止用漏電斷路器。 (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三條)
三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檢修工作
      所用之照明燈及工具,其使用電壓不得超過二十四伏特,且導線須
      為耐磨損及有良好絕緣,並不得有接頭。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四十九條)
三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對於良導體機器設備內之狹小空
        間作業時所使用交流電焊機,應有自動電擊防止裝置。但採自動
        式焊接者,不在此限。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五十條)
三十二  雇主使勞工進入局限空間內部作業時,如作業場所存在甲烷、甲
        苯等可燃性氣體、引火性液體,為防止火災爆炸之發生,局限空
        間內部照明設備應採用防爆型燈具。

  玖、監督與監視

三十三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於每一班次指定現場作業主
        管從事下列監督作業:
     (一) 決定作業方法並指揮勞工作業。
     (二) 第十九點至第二十四點事項。
     (三) 當班作業前確認換氣裝置、測定儀器、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
          具、安全帶、救生索等救援設備或器具及其他防止職業災害的
          器具或設備之狀況,並採取必要措施。
     (四) 監督勞工對防護器具或設備之使用狀況。
     (五) 其他預防局限空間作業勞工危害之必要措施。
         (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
        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八條及第二百二十八條、營造安全
        衛生設施標準第一百零二條及第一百零六條)
三十四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指派一人以上之專職現場監
        視人員從事下列監視作業:
     (一) 瞭解該局限空間作業之危害狀況。
     (二) 隨時掌握許可進入人數及姓名。
     (三) 除非有人接替,於勞工作業期間應堅守在現場外面監視,不得
          任意離開。
     (四) 警告非經許可人員不得進入作業場所。
     (五) 隨時監視作業狀況,並與作業人員維持適當聯繫。
     (六) 發覺有異常時,應採取必要救援等緊急應變措施。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一條)

  拾、防護設備及救援設施

三十五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應依下列規定置備適當防護器材
        ,並使勞工確實使用:
     (一) 對於從事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物中毒
          、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置備適當安全帽,必要時應置備空氣
          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二) 對於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置備適當安全
          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
     (三) 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
          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應置備適當防護裝置及防護具。
     (四) 對於有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
          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置備安全衛生防護
          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
          適當之防護具。
     (五) 對於從事電氣工作,應置備適當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
          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六) 對於從事缺氧危險作業,應置備適當且數量足夠之空氣呼吸器
          等呼吸防護具。
     (七) 對於從事露天開挖作業,為防止土石崩塌,應置備適當安全帽
          或安全帶。
     (八) 雇主對於隧道、坑道作業,應使作業勞工佩戴安全帽、穿著反
          光背心或具反光標示之服裝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九) 對於從事有墜落之虞之作業,應置備適當之梯子、安全帶、安
          全帶或救生索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二百八十一條、第二百八十二條、第
        二百八十四條、第二百八十五條、第二百八十七條及第二百九十
        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五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第十七
        條、第六十六條及第八十七條、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六條)
三十六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置備空氣呼吸器等呼吸防護
        具、梯子、安全帶、胸式或全身式救生索等設備,供勞工避難或
        救援人員使用。
        前項救生索,如有必要時,應附有吊升裝置或固定器。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七條)
三十七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定期或每次作業開始前確認
        防護設備之數量及效能,認有異常時,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措施。
三十八  雇主使勞工戴用輸氣管面罩之連續作業時間,每次不得超過一小
        時,並給予適當之休息時間。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三條
        )

  拾壹、緊急應變

三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於發生下列情事,有導致缺氧、
        中毒、火災爆炸或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之虞時,應即停
        止作業,並使從事該作業之勞工即刻退避至安全處所:
     (一) 換氣裝置發生故障,效能降低。
     (二) 作業場所內部被有害物污染。
     (三) 防護設備或救援設施失效或警報聲響。
        在確認前項作業場所已解除危害前,雇主不得使指定人員以外之
        勞工進入該場所並公告於勞工顯而易見之處所。 (缺氧症預防規
        則第二十三條)
四十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如受鄰接作業場所之影響致發生缺
      氧、中毒、火災爆炸危險之虞時,應與各該作業場所密切保持聯繫
      。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二條)
四十一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應置救援人員。
      監視人員聯繫救援人員緊急應變時,應即時展開救援工作或尋求鄰
      近醫療機構或消防單位支援。
       (缺氧症預防規則第二十八條)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