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九 雇主使勞工從事局限空間作業時,除為防止爆炸、氧化或作業上有
顯著困難致不能實施換氣者外,應以清淨空氣通風方式予以適當換
氣,確保該作業環境符合下列規定:
(一) 空氣中氧氣含量不得低於百分之十八或高於百分之二十三。
(二) 硫化氫濃度不得超過 10ppm。
(三) 引火性液體之蒸氣或可燃性氣體之濃度不得超過其爆炸下限之百
分之三十。
(四) 空氣中有害物之濃度不得超過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
度標準之規定。
(五) 不得有其他環境狀況會引起勞工生命或健康立即危害者。
(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第一百八十八條及第一百八十九條、特定
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第三十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第二十一
條、船艙清艙解體勞工安全規則第二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