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認證:指認證機關(構)對他機關、團體予以認可,證明其有資格執
行本法所定技能職類測驗。
二、認證機關(構):指中央主管機關或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具有執行本
法所定認證業務之資格,而受委託辦理之專業認證機構。
三、經認證單位:指經認證機關(構)認證,並領有技能職類測驗能力認
證合格證書之單位。
四、實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為確認申請認證之機關或團體辦理技能
職類測驗業務之資格,至其辦理測驗地點所為之評鑑。
五、追蹤查驗:指認證機關(構)對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內,是否
符合規定所為之查核。
六、複驗:指認證機關(構)查驗經認證單位有違反本法規定,限期令其
改善後,認證機關(構)針對改善事項再次辦理查驗。
七、重新評鑑:指認證機關(構)對經認證單位於認證有效期間屆滿後,
再取得認證所為之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