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所稱特定管理物質,指下列規定之物質:
一、二氯聯苯胺及其鹽類、α-荼胺及其鹽類、鄰-二甲基聯苯胺及其鹽
類、二甲氧基聯苯胺及其鹽類、次乙亞胺、氯乙烯、3,3-二氯-4,4
-二胺基苯化甲烷、四羰化鎳、對-二甲胺基偶氮苯、β-丙內酯、
環氧乙烷、奧黃、苯胺紅、石綿(不含青石綿、褐石綿)、鉻酸及其
鹽類、砷及其化合物、鎳及其化合物、重鉻酸及其鹽類(含各該列舉
物佔其重量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二、鈹及其化合物或含鈹及其化合物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鈹
合金時,以鈹之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三者為限)。
三、三氯甲苯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零點五之混合物。
四、苯或其體積比超過百分之一之混合物。
五、煤焦油或其重量比超過百分之五之混合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