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利就業服務機構或其分支機構設立前,應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許可。但從事仲介外
國人至中華民國工作、或依規定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或仲介本國人至臺灣
地區以外工作者,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申請設立營利就業服務機構及其分支機構,應檢附左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法人組織章程或合夥契約書。
三、營業計畫書。
四、收費項目及數額明細表。
五、就業人員名冊。
六、就業服務專業人員證書影本。
七、實收資本額證明文件。
八、前條規定之保證金保證書(分公司免附)
九、主管機關規定之其他文件。
前項規定之資格證明文件,於必要時,主管機關得要求申請人繳驗其正本。
經審核合格者,主管機關應發給籌設同意函或許可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