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之外國人力仲介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央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可: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項但書規定者。
二、申請認可所載事項或所繳文件有虛偽情事者。
三、接受雇主委任辦理仲介外國人至中華民國或依規定仲介大陸地區人民至臺灣地區工作
,未與雇主簽訂書面契約,或契約內容未載明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之事項者。
四、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或有提供不實資料或
健康檢查檢體者。
五、接受委任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未善盡受託事務,致雇主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
令。
六、辦理就業服務業務,違反求才者之意願,扣留許可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者。
七、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恐嚇、詐欺、侵占或背信情事者。
八、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要求期約或收取不正利益之情事者。
九、辦理就業服務業務,有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之情事者。
十、在其本國曾受與就業服務業務有關之處分者。
十一、有其他違法或妨礙公共利益之行為,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