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一款之製造工作,其雇主申請初次招募時,應
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屬非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
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億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定者。
二、屬傳統產業之製造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且其中機器設
備加廠房之投資金額達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以上,並經會計師簽證認
定者。
前項投資金額包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項目,依雇主向中央目
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申請核列為重大投資案之日起前
四年六個月,連續三年期限內所完成之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等實
質投資金額認列。中央主管機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
管理機關得就前項規定條件實地查核。
第一項非傳統產業及傳統產業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同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