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人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及第九款規定之工作,其
工作內容如下:
一、海洋漁撈工作:從事漁船船長、船副、輪機長、大管輪、管輪、電信
員、動力小船駕駛人及其助手以外之普通船員、箱網養殖或與其有關
之體力工作。
二、家庭幫傭工作:在私人家庭從事房舍清理、食物烹調、家庭成員起居
照料或其他與家事服務有關工作。
三、機構看護工作:在第二十條規定之機構或醫院從事被收容之身心障礙
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等相關事務工作。
四、家庭看護工作:在家庭從事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
務工作。
五、外展看護工作:受雇主指派至外展看護服務契約履行地之家庭,從事
身心障礙者或病患之日常生活照顧相關事務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