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民國 89 年 06 月 28 日修正)

  第一章 總則

  本規則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二、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四、特殊作業人員。
  五、一般作業人員。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雇主應依其作業性質,施以勞工安
  全衛生再教育或訓練。

  第二章 教育訓練之種類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一百人以上者,應使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甲
      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未滿一百人者,應使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
      管者接受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雇主僱用勞工人數未滿三十人者,應使擔任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者接受丙種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一之規定。
  第一項人員,雇主得以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員資格者,擔任。
  雇主對勞工安全衛生人員須參加技能檢定者,應依下列規定使其接受安全衛生教育
  訓練: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壹之規定。
  二、勞工衛生管理師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貳之規定。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二之參之規定。
  前項人員具有中央主管機關規定工業安全、工業衛生專門類科畢業者或修畢工業安
  全、工業衛生相關科目一定學分以上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
  二、冷凍用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
  三、一般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三之規定。
  雇主對下列主管人員,應使其接受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擋土支撐作業主管。
  二、模板支撐作業主管。
  三、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
  四、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
  五、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
  六、鋼構組配作業主管。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四之規定。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有機溶劑作業主管。
  二、鉛作業主管。
  三、四烷基鉛作業主管。
  四、缺氧作業主管。
  五、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
  六、粉塵作業主管。
  七、高壓室內作業主管。
  八、潛水作業主管。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五之規定。
  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之事業單位,雇主對指定之作業場所現場安全衛生監督
  人員,應使其接受附表六規定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但已接受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
  、第二款或第四條規定之教育訓練者,不在此限。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二、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四、吊籠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七之規定。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鍋爐操作人員。
  二、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
  三、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
  四、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八之規定。
  雇主對下列人員,應使其接受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小型鍋爐操作人員。
  二、荷重在一公噸以上之堆高機操作人員。
  三、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四、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
  五、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
  六、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人員。
  七、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
  八、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或加熱作業人員。
  九、輻射設備之裝置管理及操作人員。
  十、火藥爆破作業人員。
  十一、爆竹煙火製造之配藥作業人員。
  十二、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之伐木作業人員。
  十三、機械集材運材作業人員。
  十四、高壓室內作業人員。
  十五、潛水作業人員。
  十六、油輪清艙作業人員。
  十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人員。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除第九款規定外,依附表九之規定。
  第一項第九款之教育訓練事項,依原子能法有關規定辦理。
  雇主對工作場所急救人員,除醫護人員外,應使其接受急救人員教育訓練。
  前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之規定。
  雇主對新僱勞工、或在職勞工於變更工作前,應使其接受適於各該工作必要之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應接受前項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前二項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依附表十一之規定。

  第三章 教育訓練之實施

  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訓練得由下列單位(以下簡稱訓練單位)辦理:
  一、依法設立之職業訓練機構。
  二、勞工主管機關、勞動檢查機構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三、辦理推廣安全衛生績效良好之非營利法人。
  四、依法組織之雇主團體。
  五、依法組織之勞工團體。
  六、教學醫院、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及報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備之非營利為目
      的之急救訓練單位。
  七、大專校院設有安全衛生相關科系所者。
  八、事業單位。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教育訓練者,應經職業訓練機構之設立登記或許
  可。但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政府機關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二、事業單位對所屬員工或其承攬人所屬勞工辦理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教
      育訓練。
  三、財(社)團法人、雇主團體、勞工團體對所屬會員、員工於其會所或政府機關
    場所辦理第三條及第五條至第十一條之教育訓練。
  四、其他因特殊需要之教育訓練,經主管機關
      核備者。
  第十四條第六款之訓練單位,以辦理急救訓練為限。
  第十四條第一款至第五款及第七款至第八款之訓練單位,除衛生主管機關外,辦理
  急救訓練時,應與教學醫院或大專校院設有醫、護科系者合辦。
  社團法人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者,以訓練所屬會員、員
  工為限。但經職業訓練之主管機關許可者,不在此限。
  無一定雇主或自營作業之勞工,接受第十三條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得由各該事
  業之雇主團體或勞工團體辦理。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一條之教育訓練前,應填具教育訓練報備書(格式一)
  ,並檢附下列文件報請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一、置備之安全衛生儀器及防護具(格式二)。
  二、置備之實習機具及設備(格式三)。
  三、訓練場所之設施(格式四)。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七條及第九條至第十一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
  附下列文件,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備:
  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五)。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六)。
  三、講師概況(格式七)。
  四、學員名冊(格式八)。
  訓練單位辦理第八條及第十二條之教育訓練者,應於十五日前檢附下列文件,報請
  地方主管機關核備:
  一、教育訓練計畫報備書(格式五)。
  二、教育訓練課程表(格式六)。
  三、講師概況(格式七)。
  四、學員名冊(格式八)。
  訓練單位對接受第三條至第八條及第十一條之教育訓練者,應予測驗。
  中央主管機關對接受第九條、第十條之教育訓練者,應予測驗,並得委託訓練單位
  或指定測驗機構辦理之。
  訓練單位對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之教育訓練,應於教育訓練結束後三十日內檢送
  下列文件,經報請主管機關核備後,由訓練單位發給結業證書:
  一、受訓學員點名紀錄。
  二、受訓學員成績冊。
  三、受訓學員結業證書核發清冊。
  雇主辦理第十三條之教育訓練,應將計畫、受訓人員名冊、簽到紀錄、課程內容等
  實施資料保存三年。
  主管機關為查核及監督訓練單位辦理之教育訓練成效,得查核並索取教育訓練相關
  資料。
  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時,應指派專責輔導員辦理下列事項:
  一、查核受訓學員之參訓資格。
  二、查核受訓學員簽到紀錄(格式九)及點名等相關事項。
  三、查核受訓學員之上課情形。受訓學員缺課時數達課程總時數五分之一以上者,
      訓練單位應通知其退訓。受訓學員請假超過三小時者及曠課者,訓練單位應通
      知其補足全部課程。
  四、調課或代課之處理。
  五、隨時注意訓練場所各項安全衛生設施。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有必要之事項。
  訓練單位辦理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所收取之費用,應用於講師授課酬勞、測驗費
  、證書費、職員薪津、辦公費、房租、必要教學支出及從事安全衛生活動之用。
  訓練單位辦理第三條至第十二條之教育訓練時,講師資格應符合附表十二之規定。
  中央主管機關對講師之資格以書面審查或教學演練方式辦理之,並應建立合格之講
  師名冊,供聘任參考。
  訓練單位對第三條至第十二條之教育訓練教材之編製,應設編輯及審查委員會,並
  依法定課程名稱及時數編輯,於審查完成後,將編輯及審查之相關資料連同教材,
  報主管機關備查。
  前條教材內容之編撰,應依下列原則辦理:
  一、符合現行勞工有關法令規定。
  二、使用中文敘述,如有必要引用國外原文者,加註中文,以為對照。
  三、使用公制單位,如有必要使用公制以外之單位者,換算為公制,以為對照。
  四、教材之編排,橫式由左而右,直式由右而左。
  五、載明編輯、審查委員。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予以警告,並限期改善:
  一、訓練場所、訓練設備、安全衛生設施不良,未能符合核備之條件者。
  二、訓練教材或訓練方式違反勞動法令規定、訓練目標者。
  三、未依訓練計畫內容實施者。
  四、主管機關查核、督導發現違反本規則之情事者。
  五、其他違反中央主管機關規定者。
  訓練單位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停止其訓練業務:
  一、招訓廣告或簡章內容有虛偽不實者。
  二、未於核備之訓練場所實施教育訓練者。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改善而不如期改善者。
  四、經主管機關警告或經通知限期改善而改善後再違反者。
  五、拒絕、規避或阻撓主管機關業務查核者。

  第四章 附則

  本規則規定教育訓練課程及時數,如已受相同課程及時數,該部分有證明者,得抵
  充之。
  本規則自發布日施行。
附表一  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甲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四十一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政策  二小時
二、安全衛生與企業經營  二小時
三、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四、勞工安全與職業傷害預防概論  三小時
五、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三小時
六、勞動檢查概論  二小時
七、勞工安全衛生組織  三小時
八、自動檢查與自主管理  三小時
九、安全衛生表報作業  三小時
十、健康管理  二小時
十一、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三小時
十二、職業災害補償  三小時
十三、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三小時
十四、勞動與疲勞  二小時
十五、承攬與承攬責任  二小時
十六、組織協調與溝通  二小時
貳、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三十三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政策  二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三、勞工安全與職業傷害預防概論  三小時
四、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三小時
五、勞工安全衛生組織與企業經營  三小時
六、安全衛生表報作業  三小時
七、自動檢查與自主管理  三小時
八、勞動檢查概論  二小時
九、健康管理及危險物有害物通識  二小時
十、承攬責任與職業災害補償  二小時
十一、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三小時
十二、勞動與疲勞  二小時
十三、組織協調與溝通  二小時
參、丙種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
    三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行政簡介  一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小時
四、勞工安全衛生概論  三小時
五、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三小時
附表二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
壹、勞工安全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一一一小時)一、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三十五小時)
(一)勞動法簡介  三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安全部分)  三小時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衛生部分)  三小時
(五)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小時
(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二小時
(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二小時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三小時
(九)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十)高壓氣體勞工安全規則  三小時
(十一)危險性機械及設備安全檢查規則  三小時
(十二)鍋爐及壓力容器安全規則  二小時
(十三)起重升降機具安全規則  二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十五小時)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製作  三小時
(二)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工作守則之製作  三小時
(三)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製作  一小時
(四)自動檢查計畫之製作  三小時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之製作  二小時
(六)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觀察  三小時
三、專業課程(六十一小時)
(一)組織協調與溝通  三小時
(二)人性管理與自主活動  二小時
(三)教學技巧  二小時
(四)勞工安全與職業傷害預防概論  三小時
(五)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三小時
(六)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三小時
(七)安全衛生測定儀器  三小時
(八)電氣安全  三小時
(九)機械安全防護  三小時
(十)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三小時
(十一)個人防護具  三小時
(十二)工作場所佈置與設計  三小時
(十三)職業災害預防理論  三小時
(十四)系統安全分析  三小時
(十五)損失控制概論  三小時
(十六)風險管理  三小時
(十七)燃燒與火災  三小時
(十八)失控反應與爆炸  三小時
(十九)人因工程學  三小時
(二十)重複性工作傷害預防  三小時
(二十一)勞動生理  三小時
貳、勞工衛生管理師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一一一小時)一、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
(三十二小時)
(一)勞動法簡介  三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安全部分)  三小時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衛生部分)  三小時
(五)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小時
(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二小時
(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二小時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三小時
(九)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二小時
(十)鉛中毒預防規則  二小時
(十一)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二小時
(十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二小時
(十三)勞工作業環境空氣中有害物容許濃度標準二小
        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十五小時)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製作  三小時
(二)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工作守則之製作  三小時
(三)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製作  一小時
(四)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觀察  三小時
(五)自動檢查計畫之製作  三小時
(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之製作  二小時
三、專業課程(六十四小時)
(一)組織協調與溝通  三小時
(二)人性管理與自主活動  二小時
(三)教學技巧  二小時
(四)勞工安全與職業傷害預防概論  三小時
(五)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三小時
(六)急救  三小時
(七)個人防護具  三小時
(八)通風與換氣  三小時
(九)局部排氣控制與設計  三小時
(十)勞工作業環境測定概論  三小時
(十一)物理性因子環境測定  三小時
(十二)化學性因子環境測定  三小時
(十三)勞動生理  三小時
(十四)工業毒物學概論  二小時
(十五)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三小時
(十六)噪音振動  三小時
(十七)溫濕環境  三小時
(十八)異常氣壓危害預防  一小時
(十九)缺氧危害預防  二小時
(二十)採光與照明  二小時
(二十一)非游離輻射  一小時
(二十二)游離輻射一小時
(二十三)人因工程學  三小時
(二十四)重複性工作傷害預防  三小時
(二十五)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三小時
參、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九十一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規(二十二小時)
(一)勞動法簡介  三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三)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安全部分)  三小時
(四)勞工安全衛生設施規則(衛生部分)  三小時
(五)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三小時
(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  二小時
(七)勞工健康保護規則  二小時
(八)危險性工作場所審查暨檢查辦法  三小時
二、勞工安全衛生計畫及管理(十五小時)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之製作  三小時
(二)安全衛生管理規章及工作守則之製作  三小時
(三)勞工健康管理計畫之製作  一小時
(四)工作安全分析與安全觀察  三小時
(五)自動檢查計畫之製作  三小時
(六)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計畫之製作  二小時
三、專業課程(五十四小時)
(一)組織協調與溝通  三小時
(二)人性管理與自主活動  二小時
(三)教學技巧  二小時
(四)勞工安全與職業傷害預防概論  三小時
(五)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三小時
(六)職業災害調查處理與統計  三小時
(七)安全衛生測定儀器  三小時
(八)機械安全防護  三小時
(九)電氣安全  三小時
(十)危險物及有害物通識  三小時
(十一)個人防護具  三小時
(十二)通風與換氣  三小時
(十三)急救  三小時
(十四)危險性機械、設備安全管理  三小時
(十五)物料處置  二小時
(十六)墜落災害防止  三小時
(十七)火災爆炸防止  三小時
(十八)物理性危害預防  三小時
(十九)化學性危害預防  三小時
附表三  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壹、液化石油氣類作業主管
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四十二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氣體概論  三小時
四、液化石油氣基本知識  三小時
五、材料力學基本知識  三小時
六、檢查與計測方法  三小時
七、液化石油氣之製造設備介紹  六小時
八、液化石油氣製造安全管理  三小時
九、液化石油氣之消費設備  三小時
十、液化石油氣之分析設備  三小時
十一、液化石油氣灌裝場所之設施與管理  三小時
十二、液化石油氣容器及附屬裝置  三小時
十三、加氣站設施與管理  三小時
貳、冷凍用高壓氣體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三十六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氣體概論  三小時
四、冷凍用高壓氣體基本知識  三小時
五、壓縮機簡介  三小時
六、蒸發器、冷凝器及冷媒簡介  六小時
七、冷凍設備之試驗與試運轉  三小時
八、壓縮機之保養運轉  三小時
九、冷凍設備之保養運轉  三小時
十、壓力容器之強度與安全裝置  一小時
十一、配管之安裝與閥、過濾器、乾燥管之操作  二小
    時
十二、控制機器及安全裝置  三小時
參、一般高壓氣體類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九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氣體概論  三小時
四、高壓氣體基本知識  三小時
五、材料力學基本知識  三小時
六、檢查與計測方法  三小時
七、高壓氣體設備介紹  六小時
八、高壓氣體製造安全管理  三小時
九、壓縮機與幫浦之原理、構造  二小時
附表四  營造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擋土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標準及事故之處置  六小時
四、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及作業環境相關知識  六小
    時
五、擋土支撐相關知識  六小時
貳、模板支撐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標準及事故之處置  六小時
四、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及作業環境相關知識  六小
    時
五、模板支撐組配及拆除相關知識  六小時
參、隧道等挖掘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標準及事故之處置  六小時
四、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及作業環境相關知識  六小
    時
五、隧道等挖掘及支撐相關知識  六小時
肆、隧道等襯砌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標準及事故之處置  六小時
四、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及作業環境相關知識  六小
    時
五、隧道等襯砌相關知識  六小時
伍、施工架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標準及事故之處置  六小時
四、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及作業環境相關知識  六小
    時
五、施工架組配及拆除相關知識  六小時
陸、鋼構組配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十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營造安全衛生設施標準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標準及事故之處置  六小時
四、施工機械、設備、器具及作業環境相關知識  六小
    時
五、建築物、橋樑等鋼構組配及拆除相關知識  六小時
附表五  有害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有機溶劑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有害物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有機溶劑中毒預防規則  三小時
三、有機溶劑之主要用途  二小時
四、有機溶劑之毒性  二小時
五、有機溶劑之測定  三小時
六、有機溶劑之行政作業管理  一小時
七、急救  二小時
八、工業通風裝置及其維護  三小時
貳、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一、有害物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鉛中毒預防規則  三小時
三、鉛之主要用途  二小時
四、鉛之毒性  二小時
五、鉛之測定  三小時
六、鉛之行政作業管理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一小時
七、急救  二小時
八、工業通風裝置及其維護  三小時
參、四烷基鉛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有害物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四烷基鉛中毒預防規則  三小時
三、四烷基鉛之主要用途  二小時
四、四烷基鉛之毒性  二小時
五、四烷基鉛之測定  三小時
六、四烷基鉛之行政作業管理及安全衛生防護具  一小
    時
七、急救  二小時
八、工業通風裝置及其維護  三小時
肆、缺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有害物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缺氧症預防規則  三小時
三、缺氧危害  四小時
四、缺氧環境測定方法  三小時
五、預防缺氧防護具  三小時
六、缺氧急救  三小時
伍、特定化學物質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有害物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特定化學物質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特定化學物質之主要用途  二小時
四、特定化學物質之毒性  二小時
五、特定化學物質之測定  三小時
六、特定化學物質之行政作業管理及安全衛生防護具一
    小時
七、急救  二小時
八、工業通風裝置及其維護  三小時
陸、粉塵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有害物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粉塵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粉塵危害  三小時
四、粉塵之測定  三小時
五、粉塵作業安全衛生防護具  二小時
六、粉塵作業健康管理  二小時
七、工業通風裝置及其維護  三小時
柒、高壓室內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異常氣壓作業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壓氣施工法  三小時
四、輸氣及排氣  三小時
五、異常氣壓危害  三小時
六、減壓表演練實習  四小時
捌、潛水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異常氣壓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潛水計畫有關知識  二小時
四、潛水傷害及其預防  二小時
五、潛水裝備使用有關知識  二小時
六、潛水作業環境有關知識  二小時
七、潛水減壓表演練實習  四小時
附表六  現場安全衛生監督人員安全衛生教訓練
        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勞工安全與職業傷害預防概論  三小時
三、勞工衛生與職業病預防概論  三小時
四、承攬管理與職業災害補償  二小時
五、自動檢查與自主管理  三小時
六、健康管理及危險物有害物通識  二小時
七、組織協調與溝通  二小時
附表七  危險性機械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固定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五
    十六小時)
一、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三小時
三、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三小時
四、起重及吊掛事故預防  三小時
五、固定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構造及動作  三小時
六、固定式起重機之機械裝置及附屬零件  三小時
七、固定式起重機之安全裝置及警報裝置  三小時
八、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三小時
九、起重及吊掛操作實習  三十二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貳、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移動式起重機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
    迨Q六小時)
一、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三小時
三、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三小時
四、起重及吊掛事故預防  三小時
五、移動式起重機之種類型式、構造及動作  三小時
六、移動式起重機之機械裝置及附屬零件  三小時
七、移動式起重機之安全裝置及警報裝置  三小時
八、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三小時
九、起重及吊掛操作實習  三十二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參、吊升荷重在五公噸以上人字臂起重桿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
    迨Q六小時)
一、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起重及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三小時
三、起重及吊掛安全作業要領  三小時
四、起重及吊掛事故預防  三小時
五、人字臂起重桿之種類型式、構造及動作  三小時
六、人字臂起重桿之機械裝置及附屬零件  三小時
七、人字臂起重桿之安全裝置及警報裝置  三小時
八、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三小時
九、起重及吊掛操作實習  三十二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肆、吊籠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三十小時)
一、吊籠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吊籠構造及安全裝置  三小時
三、吊籠電氣相關知識  二小時
四、吊籠安全作業要領  二小時
五、吊籠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三小時
六、吊籠事故預防  二小時
七、吊籠之安裝  三小時
八、吊籠操作實習  十二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附表八  危險性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鍋爐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甲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00平方公尺以上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
    、時數(一一七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鍋爐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熱媒鍋爐概論  三小時
(四)熱力學概論  三小時
(五)常用鍋爐之種類型式  三小時
(六)常用鍋爐之構造  三小時
(七)鍋爐重要部分之強度及應力分析  六小時
(八)鍋爐材料及其性質  三小時
(九)鍋爐製造  三小時
(十)鍋爐房及鍋爐安裝  三小時
(十一)鍋爐附屬裝置及其操作  三小時
(十二)鍋爐附屬品及其操作  三小時
(十三)各種鍋爐燃料與燃燒理論  六小時
(十四)鍋爐燃燒裝置  六小時
(十五)鍋爐用水及其處理  六小時
(十六)鍋爐自動控制原理及裝置  六小時
(十七)鍋爐故障及異常處理  三小時
(十八)鍋爐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六小時
(十九)鍋爐清掃及保存  三小時
(二十)鍋爐災害及事故預防  六小時
(二十一)通風裝置及通風概論  三小時
(二十二)鍋爐配管及其施工  三小時
(二十三)鍋爐相關電氣設備及儀表  三小時
(二十四)燃料貯存及搬運  三小時
(二十五)鍋爐操作實習  二十四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二、乙級鍋爐(傳熱面積在五0平方公尺以上未滿五00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安全
    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一0五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鍋爐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熱媒鍋爐概論  三小時
(四)熱力學概論  三小時
(五)常用鍋爐之種類型式  三小時
(六)常用鍋爐之構造  三小時
(七)鍋爐重要部分之強度及應力分析  六小時
(八  鍋爐材料及其性質  三小時
(九)鍋爐製造  三小時
(十)鍋爐房及鍋爐安裝  三小時
(十一)鍋爐附屬裝置及其操作  三小時
(十二)鍋爐附屬品及其操作  三小時
(十三)各種鍋爐燃料與燃燒理論  六小時
(十四)鍋爐燃燒裝置  六小時
(十五)鍋爐用水及其處理  六小時
(十六)鍋爐自動控制原理及裝置  六小時
(十七)鍋爐故障及異常處理  三小時
(十八)鍋爐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六小時
(十九)鍋爐清掃及保存  三小時
(二十)鍋爐災害及事故預防  六小時
(二十一)鍋爐操作實習  二十四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三、丙級鍋爐(傳熱面積未滿五0平方公尺者)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
    數(六十五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鍋爐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熱媒鍋爐概論  三小時
(四)熱力學概論  三小時
(五)常用鍋爐之種類型式  三小時
(六)鍋爐材料概論  二小時
(七)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三小時
(八)燃料與燃燒基本知識  三小時
(九)鍋爐燃燒裝置  三小時
(十)鍋爐用水及其處理  三小時
(十一)鍋爐自動控制裝置  三小時
(十二)鍋爐故障及異常處理  三小時
(十三)鍋爐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三小時
(十四)鍋爐清掃及保存  三小時
(十五)鍋爐操作實習  二十四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貳、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六十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壓力容器相關法規  三小時
三、熱力學概論  三小時
四、鍋爐概論  三小時
五、壓力容器材料及其性質  三小時
五、壓力容器分類及其製造概論  三小時
六、壓力容器重要部分構造及強度分析  六小時
七、壓力容器安全裝置及其使用  六小時
八、壓力容器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三小時
九、危害物及化學反應概要  三小時
十、故障排除處置  三小時
十一、壓力容器災害及事故預防  三小時
十二、壓力容器操作實習  十八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參、高壓氣體特定設備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六十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六小時
三、高壓氣體基本知識  三小時
四、誤操作及災害之防止  三小時
五、防震措施  三小時
六、災害實例之探討  三小時
七、各種常用高壓氣體介紹  六小時
八、高壓氣體之危險性與有害性  六小時
九、高壓氣體設備之操作  六小時
十、高壓氣體之種類及構造  六小時
十一、高壓氣體設備之材料與加工  六小時
十二、高壓氣體設備之保養、管理與檢查  九小時
肆、高壓氣體容器操作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六十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高壓氣體相關法規  六小時
三、高壓氣體基本知識  三小時
四、誤操作及災害之防止  三小時
五、各種常用高壓氣體介紹  六小時
六、高壓氣體之危險性與有害性  六小時
七、高壓氣體容器之操作  六小時
八、高壓氣體容器之種類及構造  六小時
九、高壓氣體容器之材料與加工  六小時
十、高壓氣體容器之保養、管理與檢查  九小時
十一、高壓氣體容器安全保護裝置及管理  三小時
十二、高壓氣體容器之載具、裝卸、固定、搬運、儲
          存安全  三小時
附表九  特殊作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壹、小型鍋爐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鍋爐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常用鍋爐型式及其構造基本知識  三小時
三、鍋爐燃料及燃燒  二小時
四、鍋爐附屬裝置及附屬品  二小時
五、鍋爐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二小時
六、小型鍋爐實習  六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貳、駕駛荷重在一公噸以上堆高機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堆高機操作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堆高機行車相關裝置及操作方法  三小時
三、堆高機裝卸載物相關裝置之構造及操作方法  三小時四、堆高機運轉相關力學
三小時
五、堆高機行車操作實習  三小時
六、堆高機載物操作實習  三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參、吊升荷重未滿五公噸之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人字臂起重桿等操作人員
    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起重機具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起重機具概論(固定式起重機、移動式起重機或
    人字臂起重桿)三小時
三、原動機及電氣相關知識  二小時
四、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一小時
五、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三小時
六、起重吊掛操作實習  六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肆、營建用提升機操作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營建用提升機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營建用提升機型式及構造  三小時
三、安全作業要領  三小時
四、營建用提升機事故預防  三小時
五、營建用提升機自動檢查及日常檢點  三小時
六、營建用提升機操作實習  三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伍、使用起重機具從事吊掛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起重吊掛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起重機具種類及其構造  三小時
三、起重吊掛相關力學知識  二小時
四、起重及吊掛作業要領  二小時
五、起重及吊掛事故預防  二小時
六、起重吊掛實習  六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陸、以乙炔熔接裝置或氣體集合裝置(簡稱乙炔熔接等作業)從事金屬之熔接、切斷
    或加熱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乙炔熔接等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乙炔熔接等作業必要之設備構造及操作方法  三小時三、乙炔熔接等作業使用之
可燃性氣體及氧氣等相關知識三小時
四、安全作業要領及事故預防  三小時
五、乙炔熔接等使用設備之處置實習  六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柒、火藥爆破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火藥爆破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火藥基本知識  三小時
三、火藥之處置  三小時
四、發爆作業方法  三小時
五、火藥爆破作業安全與防護  三小時
六、火藥爆破作業實習  三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捌、爆竹煙火製造配藥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爆竹煙火製造配藥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火藥基本知識  六小時
三、火藥相關作業方法  六小時
四、火藥相關作業實習  三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玖、胸高直徑七十公分以上伐木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伐木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振動障害及其預防知識  二小時
三、伐木作業相關知識  三小時
四、鏈鋸基本知識  三小時
五、鏈鋸檢點及整備  三小時
六、伐木方法實習  二小時
七、鏈鋸操作實習  二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拾、機械集材運材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三十六小時):
一、機械集材運材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集材機之構造及性能  四小時
三、集材機之操作  四小時
四、集材機之檢查及保養  四小時
五、集材索具簡介  四小時
六、架線作業相關知識  四小時
七、機械集材實習  十三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拾壹、高壓室內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
一、作業室、氣閘室輸氣用空氣壓縮機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二
    小時)
(一)異常氣壓危害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輸氣設備之構造與操作  四小時
(三)空氣壓縮機之實際操作  二小時
(四)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二小時
(五)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二小時
二、作業室輸氣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二小時)
    :
(一)異常氣壓危害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二小時
(三)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二小時
(四)輸氣與排氣有關知識  四小時
(五)調節輸氣之實際操作  二小時
三、氣閘室輸、排調節用閥、旋塞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二小時
    ):
(一)異常氣壓危害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二小時
(三)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二小時
(四)加壓、減壓及換氣方法  三小時
(五)加壓、減壓及換氣之實際操作  三小時
四、再壓室之操作作業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十二小時):
(一)異常氣壓危害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二小時
(三)急救再壓法有關知識  三小時
(四)急救、甦醒術有關知識  二小時
(五)再壓室之實際操作及急救甦醒術之實習  三小時
五、高壓室內作業(一、二、三、四、以外者)人員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
    十二小時):
(一)異常氣壓危害相關法規  二小時
(二)異常氣壓障害有關知識  三小時
(三)壓氣施工法有關知識  二小時
(四)壓氣施工設備有關知識  二小時
(五)壓力急速下降、火災預防有關知識  三小時
拾貳、潛水作業特殊安全衛生訓練課程、時數
一、甲級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五一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潛水物理  八小時
(四)潛水病理  八小時
(五)潛水環境  十二小時
(六)潛水意外緊急安全處理  四小時
(七)潛水減壓表(含操作)  八小時
(八)潛水意外傷害預防  六小時
(九)水中定位及通信實作  四小時
(十)心肺復甦術與急救  四小時
(十一)飽和潛水理論  二十小時
(十二)飽和潛水醫學  二十小時
(十三)飽和潛水計畫作業  三十六小時
(十四)飽和潛水裝備系統操作  二十四小時
(十五)減壓總成設備操作  十八小時
(十六)動力系統操作  十二小時
(十七)飽和潛水裝備系統組合作業  六十八小時
(十八)混合氣計算、填充、分析及檢驗  三十六小時
(十九)飽和潛水緊急安全處理  三十二小時
(二十)飽和潛水裝備系統保養  三十六小時
(二十一)飽和潛水組合作業水中實作  二0四小時
二、乙級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一八四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潛水物理  八小時
(四)潛水病理  八小時
(五)潛水環境  六小時
(六)潛水技術  十六小時
(七)潛水裝備  十六小時
(八)潛水意外緊急安全處理  四小時
(九)水面供氣混合氣潛水原理  四小時
(十)作業計畫(含實作)  十二小時
(十一)潛水鐘操作  八小時
(十二)潛水減壓表(含操作)  八小時
(十三)潛水意外傷害預防  四小時
(十四)水面供氣空氣潛水組合作業實作  十二小時
(十五)潛水裝備保養實作  十二小時
(十六)混合氣體檢驗及充氣  六小時
(十七)混合氣潛水減壓艙操作  十小時
(十八)混合氣控制系統操作  十二小時
(十九)水中定位及通信實作  四小時
(二十)混合氣潛水組合作業實作  二十四小時
(二十一)心肺復甦術與急救  四小時
三、丙級潛水作業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二五0小時):
(一)勞工安全衛生法規  三小時
(二)異常氣壓危害預防標準  三小時
(三)潛水物理  八小時
(四)潛水生理與病理  十小時
(五)潛水環境  八小時
(六)潛水技術  八六小時
(七)潛水裝備  八小時
(八)水肺潛水  三十二小時
(九)潛水意外傷害預防  八小時
(十)潛水減壓表  八小時
(十一)減壓艙操作  十六小時
(十二)水面供氣系統操作  三十二小時
(十三)水中定位及通信實作  四小時
(十四)水肺水中作業  三十二小時
(十五)水面供氣潛水應用練習  三十二小時
(十六)潛水意外緊急安全處理  六小時
(十七)潛水作業計畫(含實作)  二十小時
(十八)海域潛水作業現場實習  十八小時
(十九)心肺復甦術與急救  四小時
拾參、油輪清艙作業特殊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油輪清艙作業相關法規  三小時
二、油輪清艙安全作業程序  三小時
三、火災爆炸防止  二小時
四、墜落災害防止  二小時
五、缺氧危害防止  二小時
六、人艙前之安全措施  二小時
七、氣體濃度測定儀器實習  二小時
八、洗艙機操作實習  二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附表十  急救人員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十八小時)
一、急救概論(含原則、實施緊急裝置、人體構造介紹)一小時
二、敷料與繃帶(含實習)  二小時
三、中毒、窒息、緊急甦醒術(含實習)  四小時
四、創傷及止血(含示範)  二小時
五、休克、燒傷及燙傷  二小時
六、骨骼及肌肉損傷(含實習)  二小時
七、神經系統損傷及神志喪失  二小時
八、傷患處理及搬運(含實習)  二小時
九、急救電影、幻燈教學  一小時
附註:實習課程應分組實際操作。
附表十一  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時數
一、課程(以與該勞工作業有關者):
(一)作業安全衛生有關法規概要
(二)勞工安全衛生概念及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三)作業前、中、後之自動檢查
(四)標準作業程序
(五)緊急事故應變處理
(六)消防及急救常識暨演練
(七)其他與勞工作業有關之安全衛生知識
二、教育訓練時數:
    新僱或調換作業勞工依實際需要排定時數,不得少於三小時。但從事生產性機械
    或設備之操作、營造作業、缺氧作業等,應各增列三小時;對製造、處置或使用
    危險物、有害物者應增列三小時。
    各級業務主管人員於新僱或調換作業時,應參照下列課程增列六小時。
(一)安全衛生管理與執行。
(二)自動檢查。
(三)改善工作方法。
(四)安全作業標準。
附表十二  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師資資格:
一、勞工安全管理師及勞工衛生管理師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課程具三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有勞動檢查員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六)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或勞工安全管
      理甲級技術士證照勞工衛生管理甲級技術士證照,並有七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
      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一)任教大專校院相關任教課程具二年以上教學經驗者。
(二)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博士學位並有一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具有工業安全、工業衛生或相關學科碩士學位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四)具有工業安全、工礦衛生技師資格,並有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五)具有勞動檢查員三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六)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有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或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乙級技
      術士證照,並有五年以上相關工作經歷者。
三、急救人員之教育訓練講師資格:
    由合辦之教學醫院中遴選富有急救經驗之醫護人員擔任講師。
四、勞工安全管理師、勞工衛生管理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急救人員等教育訓練
    以外講師資格:
(一)大專校院相關科系畢業,具相關工作經驗三年以上者。
(二)術科講師應為高中、高職以上學校畢業,有相關職類乙級技術士證照以上者,
      或經相關訓練受訓合格,取得操作人員資格,並具三年以上經驗者。
      具十年以上實務經驗或專長者。
資料來源:勞動部勞動法令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