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費之負擔,依左列規定計算之:
一、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由
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二十,雇主負擔百分之八十;職業災害保險費,
全部由雇主負擔。
二、第六條第一項第六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保險費之負擔,由職業訓練
機構與受訓技工按前款規定辦理。
三、第六條第一項第七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均在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項下撥付。
四、第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規定之被保險人,其普通事故保險費及職業災害
保險費,均由省(市)政府補助百分之四十,被保險人負擔百分之六
十。
前項第三款專業漁撈勞動者保險費備付金,在省(市)政府核准設立之各
生產及消費魚市場成交魚貨售價總值中,代收百分之零點五至百分之二點
五撥充,由中央主管機關在規定範圍內定之;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