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申請第二類外國人之招募許可,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之國民身分證或公司負責人之國民身分證、公司登記、商業登
記證明、工廠登記證、特許事業許可證等影本。但依規定免附工廠登
記證或特許事業許可證者,不在此限。
三、求才證明書。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四、雇主於國內招募時,其聘僱國內勞工之名冊。但聘僱家庭看護工者,
免附。
五、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就下列事項開具之證明文件。但聘僱家庭幫傭
及家庭看護工者,免附。
(一) 已依規定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
(二) 已依規定繳納積欠工資墊償基金。
(三) 已依規定繳納勞工保險費。
(四) 已依規定繳納違反勞工法令所受之罰鍰。
(五) 第二類外國人預定工作之場所,無具體事實足以認定有本法第十條
規定之罷工或勞資爭議情事。
(六) 無具體事實可推斷有業務緊縮、停業、關廠或歇業情形之虞。
(七) 申請日前二年內,無因聘僱第二類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
之情事。
六、外國人生活管理計畫書。
七、審查費收據正本。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文件。
雇主為人民團體者,除檢附前項第一款、第三款至第八款規定之文件外,
另應檢附該團體負責人之身分證及團體立案證書影本。
雇主聘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或第十一款規定之外國人,免附第
一項第六款規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