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為預防危險發生,對於各危險作業,應建立一定信號標準,公布實施,並依左列規定
辦理之。
一、信號標準應在適當顯明場所標示。
二、對作業人員,應教導其規定之信號標準。
三、每一項工作均有其特定之信號。
四、指明開始作業信號須已確認不致危及其他工人時,方能為之。
五、使用手信號時,必須使各作業者均能看到時方能為之。
六、使用音號,必須使各作業者平均能清晰聽到時,方能為之。
七、信號手或信號指揮者於從事指揮時,不許兼任其他職務。
八、信號手或信號指揮者須指定經專門訓練之人員擔任。
九、使用之信號發生器應保持情況良好,並定期加以檢查保養。
十、使用無線電信號發生器,應遵守有關電信法令規定,其頻率應加標示。
前項危險作業,應包括伐木、機械集運材、作業之吊放等作業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