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單位所送之加保、轉保申報表、投保薪資調整表,除姓名未填者不予
受理外,如漏蓋投保單位印章、負責人印章,或被保險人出生年月日、國
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投保薪資疏誤者,保險人應以書面通知投保單位補正
;投保單位應於接到通知之翌日起十日內補正。
加保、轉保申報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之日生效、逾期補正者
,自補正之翌日生效;逾期不為補正者,不生效力
投保薪資調整表經投保單位如期補正者,自申報日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
補正者,自補正之次月一日生效;逾期不為補正者,不生效力。
前三項補正之提出,以送達保險人之日為準;郵寄者,以原寄郵局郵戳為
準。
投保單位逾期補正或逾期不為補正,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投保單位
負責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