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第一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二、第二類外國人:指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款
規定工作之外國人。
三、第三類外國人:指下列受聘僱從事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十一款規
定工作之外國人:
(一)外國人從事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第八款至第十一款工作資
格及審查標準(以下簡稱審查標準)規定之雙語翻譯工作、廚師及
其相關工作。
(二)審查標準規定中階技術工作之海洋漁撈工作、機構看護工作、家庭
看護工作、製造工作、營造工作、屠宰工作、外展農務工作、農業
工作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工作
(以下併稱中階技術工作)。
(三)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專案核定之工作。
四、第四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條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從事工作之外
國人。
五、第五類外國人:指依本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從事
工作之外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