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標準規定之機械、器具、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之所有人,除依前兩條及
勞工安全衛生法有關之規定辦理外,並應實施定期檢查、重點檢查、負責
維護保養,經常保持良好狀況。必要時得由使用人會同實施。如使用人具
有實施該項檢查之能力,得以書面契約約定由使用人實施之。
前項機械、器具、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之使用人,應於使用前實施檢點,
並妥為處理,如上述設施非屬使用人所有者,發現不符本標準有關規定事
項者,應依左列規定處理,始得從事作業:
一、船上裝卸機械、器具、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不符裝卸作業有關規定
者,應要求船方或其所有人,依規定辦理改善,必要時得請商港管理
機關協助執行之。
二、裝卸機械、器具、設備及其他有關設施,如屬港務局既有設施,不符
裝卸作業有關規定者,應協調改善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