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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工作場所發生噪音之防止,應依左列規定。
一、勞工工作場所因機械設備所發生之音響,不得超過九十分貝,超過時應使勞工著用防
音防護具,但經雇主經作業環境測定結果勞工曝露量未超過左列曝露容許時間者不在
此限。
(一)勞工曝露於連續性或間歇性噪音之噪音音壓級及其對應之工作日曝露容許時間如左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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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日曝露容許│ 噪音音壓級 │
│時間(時) │ dB(A) │
├───────┼──────┤
│ 八 │ 九 十 │
├───────┼──────┤
│ 六 │ 九十二 │
├───────┼──────┤
│ 四 │ 九十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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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九十七 │
├───────┼──────┤
│ 二 │ 一 百 │
├───────┼──────┤
│ 一 │ 一百零五 │
├───────┼──────┤
│ 二分之一 │ 一百一十 │
├───────┼──────┤
│ 四分之一 │ 一百一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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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勞工工作日曝露於二種以上之連續性或間歇性音壓級時,其計算方法為:
第一種噪音音壓級之曝露時間
─────────────+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時間
第二種噪音音壓級之曝露時關
─────────────+該噪音音壓級對應容許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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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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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和大於一時,即謂超出曝露時間。
二、工作場所之傳動馬達、球磨、空氣鑽、及一切易發聲之機械,應予以隔離,不可與一
般工作混雜。
三、發生強大振動及噪音之機械應加消音設施,或利用緩衝材料,或將機械加以包覆(加
罩)以減低噪音之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