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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對於鋼構之吊運、組配作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吊運長度超過六公尺以上之構架時,應在適當距離之兩端以拉索捆紮
拉緊,保持平穩以防擺動,作業人員暴露於其旋轉區內時,應以穩定
索繫於構架尾端使之穩定。
二、吊運之鋼料,應於置放前將其捆妥或繫於固定之位置。
三、安放鋼構時,應由側方及交叉方向安全撐住。
四、設置鋼構時,其各部尺寸、位置均須測定,妥為校正,並用臨時支撐
或螺栓等使其充分固定後,再行熔接或鉚接。
五、鋼樑於最後安裝吊索鬆放前,鋼樑兩端腹鈑之接頭處,應有二個以上
之螺栓裝妥或採其他措施固定之。
六、中空E柵構件於鋼構未熔接或鉚接牢固前,不得置於該鋼架上。
七、鋼構組配進行中,柱子尚未於兩個以上之方向與其他構架構牢固前,
應使用E柵當場栓接,或採取其他措施,以抵抗橫向力,維持構架之
穩定。
八、使用十二公尺以上長跨度E柵樑或桁架時,於鬆放吊索前,應安裝臨
時構件,以維持橫向之穩定。
九、使用起重機吊掛構件從事組配作業時,如未使用自動脫鉤裝置,應設
置施工架等設施,供作業人員安全上下及協助鬆脫吊具。